江蘇省農機立法蘊含七項創新
發布時間:20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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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12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江蘇農業機械化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進入依法促進、依法管理的新階段。
《條例》在7個方面實現了農機立法創新。政府購機補貼資金法定化
《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力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采用貼息等方式,支持農業機械服務組織以及從事農業機械服務的農民通過貸款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市、縣財政購機補貼資金,既直接補貼,也采用貼息,更能放大財政投入效應;不限于補貼列入國家和省支持推廣目錄的農業機械,更能滿足農業機械推廣的地區適應性要求。
農機保險納入政策保險范圍
農業機械事故是農業生產風險的組成部分,將農業機械保險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能夠更好地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資金融通功能、社會管理功能,推進保險業的改革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農業機械相關保險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針對少數地方變相拒保的現象,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對國家規定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農業機械,開辦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得拒保或者變相拒保。”
農機場庫按農業用地辦理
隨著農業機械更新換代步伐加快,農機大戶、農機服務組織發展壯大,高性能、大中型農業機械存放場庫建設與土地緊缺矛盾日益加重。為此,《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和存放場庫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業機械存放場庫用地按農業生產用地辦理手續。”創設農機報廢更新制度使用老舊農業機械,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增加事故隱患,不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國家曾多次要求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農業機械。《條例》一是鼓勵農業機械報廢更新,二是設定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在明確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人員、設備、場地等條件后,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對農業機械實行全面監理
《條例》授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為執法主體,并增加了執法職能,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的登記、安全檢查和技術檢驗、報廢回收及其駕駛、操作人的考試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規定:“購買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環境保護的乘坐式
插秧機、柴油機、機動脫粒機、農用掛車、飼料粉碎機,應當到縣(市、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或者基層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備案。”
明確農機技能鑒定法律地位
《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業機械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承擔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同時,《條例》還規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定,加強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管理。”強化農機推廣公益性服務
《條例》從江蘇實際出發,第三十七條規定:“基層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農業機械示范推廣、培訓、技術咨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務。”(信息來源:《江蘇經濟報》)
發表于 @ 2007年10月14日 14:43: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