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拖拉機登記工作的管理,根據《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部第43號令),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辦理拖拉機登記。
第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明確崗位,各司其職。根據工作流程和規范,設置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業務領導崗、檔案管理崗等崗位。
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建立計算機登記數據庫,按照本規范的規定,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記錄經辦經過和經辦人信息,與辦理拖拉機登記信息一并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并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內容打印各類與拖拉機登記有關的證、表。
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來歷證明、國產拖拉機的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拖拉機的進口憑證、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拖拉機;核對發動機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的拓印膜;核對拖拉機的技術數據。符合規定的,受理注冊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經審核存在有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情形的,出具退辦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將登記信息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確定拖拉機登記編號;核發號牌;收存拖拉機標準照片,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行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拖拉機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將行駛證、拖拉機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交拖拉機所有人。
(三)業務領導崗復核全部資料。
(四)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將下列資料存入拖拉機檔案:
1、《拖拉機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2、《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拖拉機的來歷證明復印件或者有關單位證明原件。
5、拖拉機的整機出廠合格證明原件或者有關單位證明原件。
6、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7、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
8、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拓印膜。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拖拉機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并將相應事項簽注在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相應欄目:
(一)拖拉機登記編號:按照確定的拖拉機登記編號錄入。
(二)拖拉機登記證書編號:按照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編號錄入。拖拉機登記證書編號共12位,前4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規定,分別為發證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和市(地、州、盟)代碼,后8位為發證地農機監理機構核發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編號。
(三)拖拉機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按照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全稱及其相應項目記載的內容全稱錄入;拖拉機所有人為我國內地的居民且暫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拖拉機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按照《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及其相應項目記載的內容錄入,拖拉機所有人居住、暫住證明名稱、號碼,按照居住、暫住證明相應項目記載的內容錄入。
(四)拖拉機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按照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錄入。
(五)個人/單位:拖拉機所有人為個人的,錄入“個人”;拖拉機所有人為單位的,錄入“單位”。
(六)拖拉機類型:按照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式拖拉機錄入。
(七)國產/進口:國產拖拉機錄入 “國產”;進口拖拉機錄入 “進口”。
(八)制造廠名稱、拖拉機品牌、拖拉機型號:國產拖拉機按照拖拉機整機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拖拉機按照進口拖拉機制造廠名稱和拖拉機品牌中英文對照錄入。
(九)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國產拖拉機按照拖拉機整機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拖拉機按照進口拖拉機進口憑證錄入,但不包括起止符號。
(十)機身顏色:按照紅、綠、藍、棕、紫、橙、黃等歸類錄入;多顏色拖拉機,只錄入面積較大的三種顏色;顏色為上下結構的,從上向下錄入,顏色為前后結構的,從前向后錄入,顏色與顏色之間加“/”;機身裝飾線、裝飾條顏色,不錄入。
(十一)出廠日期:國產拖拉機按照拖拉機整機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拖拉機按照隨機有關技術資料或者進口憑證錄入;有關技術資料或者拖拉機進口憑證沒有記載的,按照確認拖拉機時核定的日期錄入。
(十二)獲得方式:根據獲得方式錄入“購買”、“繼承”、“贈予”、“中獎”、“協議抵償債務”、“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調撥”、“調解”、“裁定”、“判決”、“仲裁裁決”、“其他”等。
(十三)國產拖拉機來歷證明的名稱、編號,整機出廠合格證明、進口拖拉機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按照相應證明、憑證錄入。
(十四)拖拉機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起止日期、保險公司名稱和保險憑證的號碼:按照保險憑證錄入。
(十五)注冊登記日期:按照確定拖拉機登記編號的日期錄入。
(十六)拖拉機的技術數據:
1、發動機型號、功率、外廓尺寸、軸數、軸距、輪距、輪胎數、輪胎規格:國產拖拉機按照拖拉機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有關技術資料錄入;進口拖拉機,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有關技術資料沒有記載的,按照核定或者測量的數值錄入;拖拉機功率單位為千瓦(kw);長度的單位為毫米(mm)。
2、燃料種類:按照拖拉機實際使用燃料分別錄入“柴油”、“汽油”、“混合油”、“其他”等;使用兩種(含)以上燃料的拖拉機,分別錄入每種燃料種類,燃料種類之間加“/”。
3、 轉向形式:方向盤式拖拉機錄入“方向盤”,手扶式拖拉機和手把式拖拉機錄入“手扶式”。
4、貨廂內部尺寸:按照出廠合格證明錄入;出廠合格證明無貨廂內部尺寸的,按照有關技術資料或者測量的尺寸錄入;貨廂內部尺寸的單位為毫米(mm)。
5、后軸鋼板彈簧片數:拖拉機貨廂或者掛車裝用鋼板彈簧的,按照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有關技術資料錄入;多后軸掛車錄入所有后軸單側鋼板彈簧數量之和;鋼板彈簧片數的單位為片。
6、核定載質量、總質量:核定載質量按照拖拉機或者掛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總質量按照拖拉機整機質量和核定載質量之和錄入。核定載質量、總質量的單位為千克(kg)。
7、駕駛室乘坐人數:方向盤式拖拉機按使用說明書標明的乘坐人數錄入,未標明乘坐人的,**多按2人錄入;手扶式拖拉機按1人錄入,單位為人。
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簽注行駛證:
(一)行駛證主頁正面的號牌號碼、拖拉機類型、所有人、發動機號碼、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顏色、品牌型號、總質量、核定載質量、駕駛室乘坐、注冊登記日期,分別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記錄的相應內容簽注;發證日期按照制作行駛證的日期簽注。
(二)行駛證副頁正面的號牌號碼、拖拉機類型、住址,分別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記錄的相應內容簽注;檢驗記錄欄內,加蓋檢驗專用章并簽注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者按照檢驗專用章的格式由計算機打印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八條 拖拉機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允許其使用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但拖拉機所有人的名稱應當按照拖拉機來歷證明記載的名稱簽注。
第九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拖拉機機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或者掛車的變更登記具體事項為:
(一)變更前: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在《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上簽注準予變更的內容。
(二)變更后:
1、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行駛證;確認拖拉機;屬于更換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或者掛車的,還需查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或者掛車的來歷證明;核對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的拓印膜,并查驗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2、牌證管理崗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收回原行駛證并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拖拉機所有人。
3、牌證管理崗按下列方式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1)居中簽注“變更登記”。
(2)改變機身顏色的,簽注“機身顏色:”和變更后的機身顏色。
(3)更換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或者掛車的,簽注“發動機號碼:” 和變更后的發動機號碼;或者“機身(底盤)號碼:” 和變更后的機身(底盤)號碼;或者“掛車架號碼:”和變更后的掛車架號碼。
(4)按照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的日期簽注“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4、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存入拖拉機檔案,屬于更換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或者掛車的,還需收存相應拓印膜和來歷證明復印件。
5、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在拖拉機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相應事項。
第十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因質量問題更換整機的變更登記業務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行駛證、拖拉機的整機出廠合格證明;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拖拉機;核對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的拓印膜,并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復印原拖拉機的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收回原行駛證并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拖拉機登記證書、行駛證、原拖拉機的整機出廠合格證明交拖拉機所有人。
(三)牌證管理崗按下列方式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1、居中簽注“變更登記”。
2、錄入變更后的機身顏色、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整機出廠合格證明編號或者拖拉機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并簽注“機身顏色:”和變更后的機身顏色;簽注“發動機號碼:”和變更后的發動機號碼;簽注“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簽注“出廠日期:”和變更后的出廠日期。
3、按照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變更后的注冊登記日期,并簽注 “注冊登記日期:”和變更后的注冊登記的具體日期。
4、按照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變更登記的日期,并簽注 “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變更后的整機出廠合格證明原件或進口拖拉機的進口憑證原件、原拖拉機的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拖拉機進口憑證復印件、拖拉機機身(底盤)號碼拓印膜存入拖拉機檔案。
(五)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在拖拉機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相應事項。
第十一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行駛證;確認拖拉機;核對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的拓印膜,并查驗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業務領導崗復核全部資料。
(三)牌證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整理資料,密封原拖拉機檔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請妥善保管并于90日內到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辦理拖拉機轉入;不得拆封”;收回號牌并銷毀;將拖拉機檔案交拖拉機所有人;核發臨時行駛號牌。
(四)牌證管理崗按下列方式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1、居中簽注“變更登記”。
2、錄入變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簽注“住所地址:”和變更后的住所地址。
3、錄入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名稱,并簽注“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名稱:”和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的具體名稱。
4、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變更登記的日期,并簽注 “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五)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的拓印膜、行駛證原件另建檔案留存。
(六)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在拖拉機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相應事項。
第十二條 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轉入業務的具體事項以及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事項,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但不重新核發拖拉機登記證書。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拖拉機登記證書的轉入摘要信息欄的相應欄目內簽注拖拉機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和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拖拉機登記機關名稱;轉入日期;拖拉機登記編號。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七條的規定簽注行駛證;并將《拖拉機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拓印膜留存,建立檔案。
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機變更所有人姓名登記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前和變更后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行駛證、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拖拉機為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或者《居民戶口簿》。屬于變更后拖拉機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內的,還應當確認拖拉機,核對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拓印膜,并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屬于變更后拖拉機所有人住所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內的,牌證管理崗收回原行駛證并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拖拉機所有人;需要改變拖拉機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并銷毀;確定拖拉機登記編號,核發號牌;將行駛證、拖拉機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交拖拉機所有人。
(三)屬于變更后拖拉機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內的,按照本規范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牌證管理崗按下列方式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1、居中簽注“變更登記”。
2、錄入變更后的姓名,并簽注“姓名:”和變更后的姓名;錄入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并簽注“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變更后的身份證明的全稱和號碼。
3、屬于改變拖拉機登記編號的,還應當錄入改變后的拖拉機登記編號,并簽注“拖拉機登記編號:”和改變后的拖拉機登記編號。
4、屬于變更后拖拉機所有人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還應當錄入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名稱,并簽注“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名稱:”和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的具體名稱。
(五)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變更登記申請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變更前和變更后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拖拉機為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復印件、拖拉機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存入拖拉機檔案;屬于變更后拖拉機所有人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還需存入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拓印膜、行駛證原件。
(六)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在拖拉機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相應事項。
(七) 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機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拖拉機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內的,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轉入的業務流程、錄入事項、簽注內容和方法以及存檔資料按照本規范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遷移、拖拉機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備案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牌證管理崗按照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變更備案申請表》,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錄入變更后的拖拉機所有人住所地址、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備案申請表》填寫錯誤或者辨認不清的,應當及時與拖拉機所有人聯系。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變更備案申請表》存入拖拉機檔案。
第十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業務的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現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轉移登記申請表》、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來歷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行駛證;確認拖拉機;查驗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有無鑿改嫌疑;屬于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還需核對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拓印膜。符合規定的,受理轉移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屬于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住所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按照本規范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屬于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按照本規范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牌證管理崗按下列方式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1、居中簽注“轉移登記”。
2、簽注“姓名/名稱:”和轉移后拖拉機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3、簽注“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轉移后拖拉機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名稱、身份證明的號碼。
4、簽注“獲得方式:”和拖拉機的獲得方式。
5、屬于改變拖拉機登記編號的,還應當簽注 “拖拉機登記編號:”和改變后的拖拉機登記編號。
6、屬于現拖拉機所有人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還應當簽注“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名稱:”和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的具體名稱。
7、簽注“轉移登記日期:”和轉移登記的具體日期。
(五)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轉移登記申請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拖拉機的來歷證明復印件存入拖拉機檔案,屬于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還需存入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拓印膜、行駛證原件。
(六)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在拖拉機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相應事項。
(七)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轉入的業務流程、錄入事項、簽注內容和方法以及存檔資料按照本規范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拖拉機檔案轉出地和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嚴格審核轉出和轉入的拖拉機檔案,不符合拖拉機注冊登記管理統一規定的,禁止轉出和轉入。拖拉機轉入時,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對轉入的拖拉機有疑問的,應當直接向轉出地農機監理機構查詢。轉出地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及時回復。
第十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抵押人(拖拉機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提交的《拖拉機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規定的,受理抵押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并交還抵押人。
(三)牌證管理崗按下列方式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1、居中簽注“抵押登記”。
2、錄入抵押權人姓名/名稱,并簽注“抵押權人姓名/名稱:”和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3、錄入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并簽注“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的全稱和號碼。
4、錄入抵押合同號碼。
5、按照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抵押登記的日期,并簽注“抵押登記日期:”和抵押登記的具體日期。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原件、《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抵押合同副本或者復印件存入拖拉機檔案。
(五)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相應事項。
第十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注銷抵押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提交的《拖拉機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符合規定的,受理注銷抵押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并交抵押人。
(三)牌證管理崗按下列方式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1、居中簽注“注銷抵押”。
2、按照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注銷抵押日期,并簽注“注銷抵押日期:”和注銷抵押的具體日期。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原件、《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存入拖拉機檔案。
(五)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相應事項。
第十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注銷登記申請,收回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銷毀號牌;簽注注銷證明交拖拉機所有人。屬于號牌、行駛證和拖拉機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告其作廢。
(三)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拖拉機登記證書原件、行駛證原件,存入拖拉機檔案。
(四)按照辦理注銷登記的日期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注銷登記日期,按照注銷的原因錄入注銷信息。
第十九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停駛或者復駛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機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屬于申請停駛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出具停駛憑證;屬于申請復駛的,發還號牌和行駛證,收回停駛憑證并銷毀。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存入拖拉機檔案。
(三)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相應事項。
第二十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補領拖拉機登記證書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拖拉機牌證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確認拖拉機,核對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拓印膜,并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符合規定的,受理補領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并在受理憑證上簽注領取拖拉機登記證書的時間,同時告知補領期間停辦該拖拉機的各項登記業務。
(二)牌證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調閱檔案,比對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制作拖拉機登記證書并交拖拉機所有人。
(三)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補領、換領拖拉機牌證申請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存入拖拉機檔案。
(四)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錄入相應事項。
第二十一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換領拖拉機登記證書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拖拉機牌證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收回原拖拉機登記證書,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制作拖拉機登記證書并交拖拉機所有人。
(三)牌證管理崗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的記錄簽注已發生的所有登記事項;對于機動車登記證書簽注滿后申請換領的,簽注拖拉機注冊登記時的有關信息、現拖拉機所有人的有關信息和拖拉機變更登記的有關信息,并按照下列規定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簽注:
1、居中簽注“換領登記證書”。
2、按照換領后拖拉機登記證書編號錄入拖拉機登記證書編號。
3、按照制作拖拉機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換領日期;簽注“換領日期:”和換領的具體日期。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補領、換領拖拉機牌證申請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存入拖拉機檔案,銷毀原拖拉機登記證書。
第二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補、換領號牌、行駛證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拖拉機牌證申請表》、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向拖拉機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對于補、換領號牌的,還須在受理憑證上簽注領取號牌的時間,收回未全部滅失、丟失、或者損壞的號牌或者行駛證。
(二)牌證管理崗對于補、換領行駛證的,制作行駛證并交拖拉機所有人。對于補、換領號牌的,給拖拉機所有人核發臨時行駛號牌;號牌制作完成后,將號牌交拖拉機所有人;銷毀收回的號牌或者行駛證。
(三)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補領、換領拖拉機牌證申請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存入拖拉機檔案。
(四)在拖拉機計算機登記系統內錄入相應事項。
第二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牌證管理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來歷證明、國產拖拉機的整機出廠合格證或者拖拉機進口憑證、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符合規定的,核發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
(二)在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背面簽注行駛起點和終點,按照行駛路程需要的時間簽注有效期,但有效期**長不超過30天。簽注核發日期并加蓋發牌機關印章。
第二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牌證管理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行駛證、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拖拉機號牌號碼與行駛證、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記載的號牌號碼一致,對涉及拖拉機的道路交通、農機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農機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符合規定的,按照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檢驗合格標志正面打印或者簽注相應月份和拖拉機登記編號(號牌號碼),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在行駛證副頁檢驗記錄欄內加蓋檢驗專用章,簽注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存入檔案并保存兩年。
(三)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起止日期、保險公司名稱和保險憑證號碼。
第二十五條 委托檢驗地農機監理機構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牌證管理崗審查拖拉機所有人提交的行駛證、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對涉及拖拉機的道路交通、農機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農機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符合規定的,出具《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在行駛證副頁檢驗記錄欄內加蓋委托檢驗業務專用章。
(二)牌證管理崗在《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及存根聯相應的欄目內簽注受委托農機監理機構名稱、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的年度、拖拉機類型、號牌號碼、制造廠、拖拉機品牌、拖拉機型號、發動機號碼、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拖拉機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
(三)牌證管理崗在委托檢驗地農機監理機構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后,憑《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回執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回執、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存入檔案并保存兩年。
第二十六條 受委托檢驗地農機監理機構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牌證管理崗按照本規范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并審查《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并簽注《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回執。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和《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回執寄回委托地農機監理機構。留存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委托核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并保存兩年。
第二十七條 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因故損壞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補發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收回損壞的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八條 在申請注冊登記以及申領檢驗合格標志前,拖拉機應當經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或者農機監理機構兩名以上拖拉機檢驗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二十九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登記事項更正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核實錯誤的登記事項,確屬登記錯誤的,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更正。
(二)業務領導崗復核錯誤的登記事項和更正內容。
(三)牌證管理崗收回原拖拉機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簽注拖拉機登記證書,或者重新制作行駛證交拖拉機所有人;需要改變拖拉機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并銷毀,確定新的拖拉機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拖拉機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四)牌證管理崗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并按照下列規定簽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拖拉機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1、居中簽注“登記事項更正”。
2、錄入更正后的內容,簽注更正的項目名稱、“更正為:”和更正后的內容。
3、屬于改變拖拉機登記編號的,還應當錄入改變后的拖拉機登記編號,并簽注“拖拉機登記編號:”和改變后的拖拉機登記編號。
4、按照辦理更正的日期錄入更正日期,簽注“更正日期:”和辦理更正的日期。
(五)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歸檔。
第三十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建立每臺拖拉機的檔案。拖拉機檔案按照拖拉機號牌順序排列,按照國際標準A4紙尺寸,裝訂成冊,并填寫或者打印檔案資料目錄,置于資料首頁,拖拉機檔案使用規范檔案袋裝存,案卷編號為拖拉機登記編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拖拉機駕駛證檔案。
第三十一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設置專用檔案室(庫),并在檔案室(庫)內設立檔案查閱室。檔案室(庫)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氣體等場所,并配置防火、防盜、防高溫、防潮濕、防塵和防蟲鼠的設施和設備。
第三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機構因辦案需要查閱拖拉機檔案的,應當審查其提交的檔案查詢公函和經辦人工作證明;對拖拉機所有人查詢本人的拖拉機檔案的,應當審查其身份證明和拖拉機登記證書。檔案管理人員報經業務領導批準后查閱,查閱檔案應當在檔案查閱室進行,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在場。需要出具證明或者復印檔案資料的,應當經業務領導批準。除拖拉機所有權轉移到原登記農機監理機構轄區以外和拖拉機所有人住所遷出農機監理機構轄區以外的變更登記外,已入庫的拖拉機檔案原則上不得再出庫。
第三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拖拉機的,應當審查提交的公函和經辦人的工作證明。農機監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暫停辦理該機的各項登記業務,將查封信息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將公函存入拖拉機檔案。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原查封單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拖拉機檔案的,應當立即予以解封,恢復辦理該拖拉機的各項登記,將解封信息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公函存入拖拉機檔案。
第三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因意外事件致使拖拉機檔案損毀、丟失的,應當書面報告省級農機監理機構,經書面批準后,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補建拖拉機檔案,打印該拖拉機在計算機系統內的所有記錄信息,并補充拖拉機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拖拉機檔案補建完畢后,應當報省級農機監理機構審核。省級農機監理機構與計算機登記系統核對,并出具核對公函。補建的拖拉機檔案與原拖拉機檔案具有同等效力,但檔案資料內無省級農機監理機構批準補建檔案的文件和核對公函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拖拉機所有人在辦理拖拉機檔案轉出、轉入期間,將拖拉機檔案損毀或者丟失的,可以向轉出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建拖拉機檔案。轉出地農機監理機構按照本規范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由代理人代理申請拖拉機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審查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審查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將代理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存入拖拉機檔案。
第三十七條 拖拉機檔案從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保存兩年后銷毀。
銷毀拖拉機檔案時,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拖拉機檔案登記造冊,并書面報告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經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拖拉機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應當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記載銷毀檔案情況的登記簿和銷毀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八條 拖拉機的標準照片是指:長88mm,寬60mm,圓角半徑4mm的,懸掛拖拉機號牌的全機外部彩色照片。拍攝照片時,應當從拖拉機前方左側45度角拍攝;影像應占標準照片的三分之二;拖拉機照片應當能夠明確辨別拖拉機號牌號碼和機身顏色。
允許使用數碼照相與計算機模擬號牌圖像合成技術制作拖拉機的標準照片,合成的照片應當與實際拍攝的照片效果一致。
第三十九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登記業務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圍分別為:
(一)證件專用章,用于拖拉機登記證書、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臨時行駛號牌等各種證件。
(二)業務專用章,用于退辦憑證、拖拉機檢驗合格證明、拖拉機檔案中需要蓋章的情況、密封拖拉機檔案以及出具拖拉機檔案查詢證明材料等。
(三)檢驗業務專用章,用于拖拉機行駛證副頁安全技術檢驗或者委托檢驗的簽注。
(四)個人專用名章,用于《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等辦理拖拉機登記業務時需要經辦人蓋章的情況。
第四十條 本規范規定的“證件專用章”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制作;本規范規定的各類表格、業務專用章、個人專用名章由農機監理機構制作。
本規范未規定的表格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發表于 @ 2007年04月30日 20:39: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