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買了存有質量問題的農機到哪里去投訴?農民與農機制造、銷售企業因農機質量引起的糾紛到哪里去協調解決?現在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日前由農業部2008年1號文件頒發的《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負責受理農業機械質量投訴或其他行政部門轉交的投訴案件,依法調解質量糾紛。據了解,明確規定并規范在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尚屬首次。過去,這樣的機構一般設立在農機鑒定或者推廣單位。
農業部要求,各地要盡快明確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建立健全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體系,有效開展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工作,切實維護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大力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的穩步提高。
《辦法》共分七章二十八條,對投訴監督機構、投訴受理、投訴處理、信息報送和監督、以及投訴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工作紀律進行了規范。
《辦法》明確,投訴監督是指依據農業機械投訴者反映的質量信息,有針對性地采取質量督導、質量調查、公布投訴結果等措施,從而達到解決糾紛,促進農業機械質量提高的活動;農機購買者凡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后服務引起的爭議,均可向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投訴,投訴的受理和調解實行無償服務。
為了使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高質量地開展工作,《辦法》要求各投訴監督機構要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應當具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場所、設備和工作制度,并且要求在其中工作的人員熱愛農業機械投訴監督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必要的農業機械專業知識并經省級以上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培訓合格。
為了提高農機質量投訴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和高效率,《辦法》規定,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接到投訴后,應建立檔案并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投訴者不受理的理由。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受理投訴后,應及時將投訴情況通知被投訴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進行處理,農忙季節應在2日內進行處理。在農忙季節或情況緊急時,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可以詳細記錄投訴者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況,并與被投訴方聯系進行調解,可以不受投訴者提供書面材料進行投訴的限制。
《辦法》還規定了被投訴方的義務,即被投訴方應將投訴**終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并明確農機質量問題存在爭議的,爭議雙方經調解達成解決方案的,應形成書面協議,由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負責督促雙方執行。調解中需要進行檢驗或技術鑒定的,由爭議雙方協商確定實施檢驗或鑒定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和所依據的技術規范,檢驗或鑒定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辦法》要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匯總所轄范圍內的農業機械質量投訴信息,并根據所反映問題的影響程度依法采取質量調查等監督措施。對群體投訴、重大質量事件或拒絕處理投訴的企業進行調查,按規定公布調查結果。
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 劉玉
發表于 @ 2008年01月18日 08:29: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