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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進出口稅則涉及1600個八位稅號
作者: 佚名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200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新《稅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我國入世以來每年一次的常規稅率調整不同,這是2002年以來的又一次較大幅度、較大范圍的調整,引起了社會各界特別是進出口企業的廣泛關注。
我國是《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國,按《公約》的要求,締約國的《進出口稅則》均以公約所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簡稱《協調制度》)為基礎進行編排和修訂。為了適應國際貿易及科學技術的發展,世界海關組織(WCO)每4至6年對《協調制度》進行一次修訂。此次改版是在2002版《協調制度》基礎上修訂的,2007年1月1日起在《協調制度公約》各締約方執行,我國作為締約方也以《協調制度》為基礎對2006年《稅則》作出重大調整。
與2006年《稅則》相比,新《稅則》**顯著的特點是,此次調整共涉及1600個本國8位稅號的變化,占全部8位稅號的20%以上,主要涉及機電產品、化工產品、紡織品、木制品、賤金屬及合金等五大類,是近十年來我國進出口稅則**大的一次調整。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新《稅則》對進口關稅作如下調整:降低“進口稅則”中聚乙烯等44個稅目的**惠國稅率;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對小麥等8類45個稅目的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行1%的稅率;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行6%至40%滑準稅;對感光材料等55種商品實行從量稅、復合稅。同時,我國對棉花采摘機等部分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
新《稅則》明確規定,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區域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這些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對亞非一些**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
關于出口關稅調整方面,新《稅則》對鋼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其中,對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尿素征收季節性暫定稅率。
近年來,我國進出口貿易飛速發展,2006年我國的進出口貿易值突破18000億美元,進出口貿易量位居世界第三位。作為貿易大國實施新《稅則》,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和世界海關組織的締約國,實施新《稅則》既是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也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實施貿易便利化提供便利;實施新《稅則》可以有效配合和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實施新《稅則》為有效落實國家進出口關稅政策及貿易管制措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發表于 @ 2008年07月20日 22:59: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