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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消費投訴應提供哪些證據?
許多農機消費者投訴往往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那么消費者向有關部門投訴時應提供哪些證據?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購貨發票
這是消費者應提供**主要的一種證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際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據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據。”《農機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三包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在產品出售時,應當“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貨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售后服務憑據
售后服務主要是指購買卡、服務卡、維修卡、保修卡等。《三包規定》第八條規定:“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內燃機編號、產品編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修理者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記錄。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理情況記錄、換退和證明等項目。”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檢查所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憑證及填寫是否齊全正確,發現不齊全時,要及時向經銷者索取,以提供齊全完備的憑據。
合同或協議
《合同法》實施后,生活消費、生產消費領域利用合同進行消費的形式將會越來越多。當一方違約,消費者提供出一份有效的合同或協議,也是一種重要的證據。
鑒定報告
消費者與經營者(服務者)對商品或服務出現質量及服務的爭議時,由于雙方對質量責任各抒己見,達不成一致,因此需要共同約定提請鑒定。鑒定部門必須是國家授權和認可的部門,如技術監督、工商、農機等有關部門,這些部門出據的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其它證據是指一些附屬證據,比如:產品說明書、承諾書、廣告宣傳品等。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卻找不到依據時,這些附屬證據可以說明一些問題,協助解決糾份。
(信息來源:山東省泗水縣農機局 楊玉棟 董連玉 楊志田 安輝東 )
發表于 @ 2008年07月05日 14:41: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