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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訴案中農機質量若干問題的探討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秦恩彬 范國山
由于我國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的制造水平差異很大,生產出的產品質量也良莠不齊。有的在農業生產中發生故障,造成質量糾紛案件不斷增加。但從近幾年處理的農機質量案件中看到各案件所依據的標準差異很大,產生不同的判定結論,影響農機質量糾紛案件處理的工作質量。現對投訴案件中農機產品質量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以便更好地做好投訴工作。
案件受理后應認真調查
農機產品質量投訴案件基本都是用戶投訴生產企業。有些用戶在投訴中有片面性,有理的多說,沒理的少說或不說,由于本人敘述的不翔實或不全面,容易誤導受理部門,不利于案件的協調與處理。為了把案件處理的公正,獲得全面翔實的材料,受理部門應做認真的調查。
1、 認真了解產品的使用情況,用戶是否按使用說明書的使用范圍進行使用,調整保養是否正確;
2、 使用環境是否符合說明書的要求;
3、了解產品現狀和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產品有無改動等。通過認真的調查才能了解到產品真實情況,以便處理。
投訴產品檢測依據的標準
投訴案件受理后,有些農機產品需要進行質量檢測才能判定產品是否合格。但在近幾年的投訴案件中農機產品質量的檢測和判定依據的標準差異很大,有的沒經協商依據了推薦標準而產生糾紛,在結論上產生分歧,很難處理。對于農機投訴產品質量的檢測與判定依據什么標準,我們認為在沒有約定和合同的情況下,可依據以下標準:
1、 有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按強制性標準執行;
2、 無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按非強制性標準中強制性有關條款的要求執行;
3、 按企業承諾的使用標準;
4、以上三種情況都沒有,按備案的企業標準執行。
“三包”期內質量投訴的處理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也遇到這樣的現象,農業機械產品“三包”期內發生故障,用戶不讓“三包”服務,還有的生產企業“三包”不及時,用戶非要更換和退貨,供需雙方發生質量糾紛,上訪到新聞單位、司法等有關部門。這樣的案件,一是用戶不應投訴,二是司法等有關部門不予受理,應按我國《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是“三包”服務范圍的,堅決按“三包”渠道解決。
保修期外投訴的處理
農業機械在使用中已過保修期和保證期,在農業生產中發生了故障,用戶也進行投訴。這樣的案件,如果損壞的零件材質不符合要求,生產企業應負責任,反之則不負責。例如:一位用戶的小四輪拖拉機用了4年,已超過保修期,在使用時由于發動機的連桿斷裂卡死,導致發動機飛輪爆裂,造成駕駛員嚴重受傷。對此用戶進行了投訴。據了解該車的發動機經拆裝換過軸瓦等。發動機經拆裝很難判定裝配質量是否滿足要求。根據這種情況,如果連桿和飛輪的材質符合要求,生產企業可不負責任,如果連桿和飛輪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生產企業應負責任。
新舊農機性能指標的判定
在農業機械投訴案件中,投訴農業機械整機性能指標未達到標準要求的占有一定比例,有的是在整機“三包”期內,有的是在“三包”期外,檢測機構接受委托測定了性能指標,依據有關標準給予了判定。我們認為不應對“三包”期外的農業機械整機性能指標按有關標準給予判定。因為我國標準的性能指標是對新農業機械整機磨合后的要求。“三包”期以外的舊農業機械用新農業機械的性能指標去衡量,這是不切合實際的。因為農業機械隨使用時間增長,性能指標隨之下降,這是不爭的事實。所以“三包”期內農業機械整機性能指標可以用現行標準要求的性能指標進行判定。“三包”期以外的農業機械的性能指標不應用現行標準的性能指標要求進行判定,國家應重新制定這方面的標準。
投訴什么項就應判定什么目
在近幾年的投訴工作中,我們看到有的檢測報告,存在投訴的項目和判定的項目不相符的問題。例如:一位投訴者投訴某農業機械的零件質量與整機作業性能不合格。但在檢測報告中看到**終判定為安全防護與環境噪聲不合格。出現了所問非所答的現象,我們認為這在投訴工作中是不合理的,應投訴什么項目,就檢測什么項目,就判定什么項目,這才恰當。
(信息來源:摘自《農機質量與監督》)
發表于 @ 2008年07月05日 14:48: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