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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地方官員選任的制度演變及影響
齊 惠
在官僚系統中,地方官員,無論是臨民之官,還是封疆大吏,如何選用,事關統治根基的穩固與否,受到歷代統治者重視??v觀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之演進,地方官的選用,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從秦漢至隋唐以前,地方官選任以察舉和薦舉為主,以“賢能”為標準,地方權力較大。從選拔上看:在先秦時,實行鄉里舉薦的制度,在血緣與地緣政治相結合的情況下,基層舉薦實際上跳不出“薦人唯親”的框框。漢代實行察舉制度,規定由地方主要長官每年推薦一定數量的人為官,推選的標準以德行、經學、鄉閭清議為主。察舉實行薦舉者與被薦舉者連坐的制度,制度之初還是比較嚴慎的,但由于察舉的標準籠統,主觀評價的成分多,容易出現請托舞弊,弄虛作假的現象,被舉薦者多為“門生故吏”,無真才實學,隨著吏治的敗壞,到東漢末年此制也敗壞不堪了。魏晉以后實行九品中正制,選拔推薦的權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統一任命“中正”官,專門負責舉士選才。這些中正官擔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們把地方人才劃分為九個等級,上報給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評價人才的標準包括了察舉制度所規定的內容,還增加了“家世”和“才實”等條目,注重品德與能力相結合,比漢代較為完善,一時間“儒雅并進”,起到一定積極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選官的人,即“中正”官,多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選拔標準多以家世出身為重,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選才結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
從任用上看:從秦代起地方上長史一級的官員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歷代一直延續,秦漢地方層級分郡、縣兩級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縣令也如此。但同時也規定,地方長官有自辟僚屬的權力,郡守、縣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轄的區域內選擇任用官員。
第二階段從隋唐至明清,選任方式以科舉為主,以“考試”為標準,用人權完全收歸中央。從選拔上看:隋唐實行開科取士,隋煬帝以科舉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為選拔各級官員的主要方式。全國各地的士子不用通過薦舉,直接報名考試,經過公開的逐級考試,由官府擇優錄取。士子在通過逐級政府和中央的筆試之后,要由吏部再進行面試,內容是考察“身、言、書、判”即身體容貌、言語應對、書法筆跡和判詞書寫。科舉考試的內容以儒學為主,兼及見識才能。大致說來,科舉考試由禮部考才學,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現八股文,這是一種嚴格的排偶分股的應考文體,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評卷標準也較為客觀??婆e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有過立廢之爭,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詔停止科舉,但始終未能找到一種超過科舉的有效選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婆e九年后再次恢復。科舉制度以相對公正、公平、公開的形式選拔和收攬人才,為整個政治機體輸送新鮮血液,在政治發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從任用上看:地方主官仍然由中央統一任用,這一點一直未變。變化的是,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屬的權力,地方官不能再自行任命屬下官員,所有進入流品的地方官員都由中央政府任用,《文獻通考》中記載,隋朝時“海內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無復辟署之事”。從隋朝起,地方主官的用人權被中央收回。
古代地方官員選任制度對政治的影響
地方官的選任,不僅僅是一項文官管理制度,它關涉到整個政治的興亡存廢。從秦始皇廢除封建,建立郡縣后,中國的政治問題,從結構上說,就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其中地方官的選任事關政治結構穩定與否的大問題。用好的用人方法用好人,則政治穩定,國家強盛;反之,則陷入分裂與爭戰,這是被漫長的歷史發展無數次證明了的,可以說,地方官的選任制度是政治發展的生命線。
首先,大一統既是傳統治理的前提也是目的,地方主官由中央選任,是實現大一統國家的客觀要求。
從秦到清兩千多年的吏治發展中,地方官員的選任制度不斷演變,但有一點始終未變,那就是地方主官一律由中央任免。秦始皇結束封建割據的局面,海內一統,地方設置為郡、縣兩級,郡、縣主印官郡守和縣令都由中央任免,成為定制,以后歷代盡管行政區劃不斷調整,地方官權力也時有伸縮,但地方主官一直由中央任命。之所以有這樣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其一,大一統政權的建立必須有一個穩固的中央,有一套由中央統一安排的人事組織體系。中國的特點是民族眾多,地域遼闊,區域間的差別較大,給大一統的實現帶來挑戰;但如果不實現大一統,四方割據,各自為政,就會使整個國家陷入殺伐爭奪、混亂黑暗的災難之中。要想保證大一統的政治體制穩定,關鍵問題,是要有一個穩固的中央政權體系,在用人上,要由中央統籌安排,特別是作為執政根基的地方政權,其人事任免要由中央掌握。
其二,大一統的維護,要由中央的權威宏觀調控,避免陷入地方性。從漢代起就有地方官員任職回避的限制,就是說本郡縣的人不能在本地為官,一方面是防止本族本親的地方勢力坐大,利用國家政權合法施暴;另一方面也為了避免各地方之間相互隔絕,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狹隘的地方性。為了增強不同區域間的融合、交流和發展,保證大一統的局面得以維持,就要推行全國范圍內選才,異地為官的制度,而這一制度只有在中央的宏觀調控下才能得以實現。
其三,大一統政權的存在,要求國家權力能有效制約地方勢力。地方官是國家權力的代表,是政令下達和民情上達的關鍵環節,必須脫離地方豪強勢力,并對其進行制約。中國古代的基層組織往往是在血緣和地緣結合的情況下建立的,人們依靠土地為生,很少遷徙,鄉里組織從結構上講一般比較穩定,地方豪強容易坐大。如漢代就有“寧負二千石(郡守),無負豪大家”之說。鄉間豪族勢力如不加控制,往往猖狂:兼并土地、蔭庇人口、收養私從,當社會發生動蕩時就會由患而生亂,與國家利益發生直接的沖突。所以,古代治理中十分強調慎選臨民官,一方面是考慮到要對民眾進行善治,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對地方豪族勢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權威的樹立是社會穩定的保證,中央掌握人事權,收回地方自辟僚屬的權力,統一官制。
秦漢地方長官可以自辟僚屬,實際上是將地方的部分用人權交給了地方主官。地方主官可以在所管轄的區域內選官,雖然還要經過考試,達到一定的標準,但由于是“自辟”,權力大,很容易使地方主官用自己的親信組成官府體系,當地方割據時,就成為脫離于中央的職能機構。漢代的削藩、魏晉南北朝的戰亂,都是因為地方權力太大,關鍵是地方有用人權,所用都是自己的人,中央是天高皇帝遠的虛制,地方則是現用現管的實利,中央權威受到威脅。
從文官管理制度的角度講,秦漢地方可以自辟僚屬,選用之官雖然屬于中央官制系列,但與地方官有更強的依附關系,出現管理的“雙軌制”,政行兩端,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減弱。隋朝時,中央收回地方自辟僚屬的權力,統一了官制。可以說在地方官的選任上,古代社會至隋朝才開始走上中央集權的道路。隋朝推行了兩項制度,使中央集權得到徹底加強。一是,科舉制取代九品中正制,中央用制度化的標準選拔人才,地方大族不能再操縱選舉;二是,取消州郡地方官自辟僚屬權,由中央在選官后統一任命,升遷黜免依憑于中央統一考核。
用科舉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選官,繼以銓選制度量能授官,再以考核制度評定政績以供進退黜免,完善了統一的文官管理,既保障了中央的權威,又穩定了地方的秩序。
再次,制度化的選官標準,為實現長治久安的政治理想,提供了高素質的地方官隊伍。從歷史上看,地方官員的選拔,如果沒有具體的、可執行的標準,就會被人為的好惡親疏所左右,所以,傳統治理的經驗是選官標準明確化和制度化。憑借個人情感的選擇往往是非理性的,容易出錯和不穩定的;而制度化的標準則是理性的、公正的和穩定的。
如果人事選舉不能公開進行,就會形成集團利益,進而使人事權不歸于公門,而落入私家之手,必然會導致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人事混亂。隋唐發展起來的科舉制度,則以統一的、客觀的、制度化的標準,開放了政權,廣泛吸收了人才。統一的測試標準為天下所有讀書人提供了一個博取功名、進入仕途的機會,也為國家**大限度的制度化吸收人才搭建起一個平臺。此外,全國集中考試,降低了政府在人才選拔上的成本。通過集中考試,以制度化的形式使社會精英在同一時間內以**大的可能聚集在一起,以供拔擢,實現**有效的制度化選才。唐太宗李世民在玄武門上看到士人成群結隊地進入考場,興奮地說“天下英雄盡入吾彀中矣”,公開選拔,廣用賢能,也是曠古盛世之所以能在唐朝出現的關鍵。
文章摘自372期《學習時報》
發表于 @ 2008年08月14日 21:33: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