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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新農機管〔2011〕1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縣(市)農機局,有關農機購置補貼企業:
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是落實中央強農惠農政策的重要內容,是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拉動農機工業發展、擴大國內需求、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大舉措。為認真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嚴格按照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三個文件”、“五項制度”、“十項程序”操作執行。做到“三個嚴禁”、“八個不得”和“八個堅決禁止”,確保這項強農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我局結合各地農機購置補貼執行情況和幾年來的工作經驗,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確保這項促進農機化發展的優惠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不走樣、不違規,嚴格按照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三個文件”、“五項制度”、“十項程序”操作執行。做到“三個嚴禁”、“八個不得”和“八個堅決禁止”,確保這項強農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促進農機化科學跨越發展,為實現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積極貢獻,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建立領導機構,搞好宣傳培訓
第二條 成立領導機構。為了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領導,確保購置補貼工作緊緊圍繞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實施,地(州)市,縣(市)要成立由當地黨委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農機局、財政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水利局、鄉企局、水產局、監察局、審計局、報社、廣播電視局等部門的主要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落實。
第三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機局,由農機局、財政局主要領導擔任辦公室正副主任,并由兩家抽調政治上堅定、作風清廉、工作能力強、責任性高的人員組成精干的辦事機構。
第四條 廣泛宣傳動員。每年年初,在補貼政策實施之前,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公告欄、現場會、宣傳車、巴扎天等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其操作規程。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宣傳自治區補貼目錄,公布補貼產品生產企業、經銷商及產品補貼額度,農牧民申請報名程序等。讓廣大農牧民、生產企業、經銷商真正了解補貼政策和政策執行程序,做到家喻戶曉。
第五條 辦好培訓班。縣(市)要組織有申購意愿的農牧民、農機合作組織、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及鄉(鎮)、縣(市)、地(州)購置補貼操作人員參加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培訓班。要深入細致地講解補貼政策和補貼操作程序步驟及要求,保證購銷雙方及操作人員理解政策,堅決執行政策,不違規不違法。
第三章 認真分配資金,合理確定補貼方案
第六條 認真分配補貼資金。本年度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下達地(州)后,地(州)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上報領導小組主要領導,經主要領導批示后,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后,拿出初步的補貼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上報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召開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報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文件形式上報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農機局與自治區財政廳會商統一上報主管副主席批準后,以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財政廳的文件聯合下發各地(州)市,地(州)市以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下發各縣(市)執行。
第七條 結合生產實際,合理確定縣(市)補貼實施方案。縣(市)辦公室接到地(州)市和自治區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文件后,要上報領導小組主要領導,經主要領導批準后,與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鄉(鎮)領導召開座談會,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制定本縣(市)落實到各鄉(鎮)場的購置補貼實施初步方案,上報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主要領導正式召集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修改通過后,上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查批準,以縣(市)人民政府的名義下達實施方案,并報地(州)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縣(市)農機管理部門根據實施方案的要求,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進行公示。具體公示內容、方式及程序嚴格按照《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示辦法》的有關規定。縣(市)農機局要嚴格執行受益對象公示制度,將補貼目錄、操作程序、受益者和補貼落實情況全部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公開公正透明確定補貼農戶
第九條 嚴格遵守農戶報名程序。補貼資金實施方案下達各鄉(鎮)后,在廣泛宣傳、動員、培訓的基礎上號召有購機意愿的農牧民和農機合作組織按程序報名。農牧民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鄉(鎮)農機管理(推廣)服務站報名,領取填寫全疆統一的購置補貼申請表(一式二份)(請見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
第十條 層層審查篩選上報名單。報名的農牧民首先將購置補貼申請表上報村委會,由村委會召開會議討論審查(審查內容除經濟、技術、管理、服務等內容外,還應包括和三股勢力有無牽連,有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篩選后,簽字蓋章 上報鄉(鎮)農機管理(推廣)服務站。農機站結合農機裝備發展需求經過初審的上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根據縣(市)政府下達本縣鄉(鎮)的資金分配額度和實施方案,經認真研究綜合平衡確定名單方案后上報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公開透明確定補貼農戶。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鄉(鎮)上報的申請表經初審后上報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主要領導召開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參加的會議,根據本縣補貼實施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及資格審查制度》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對象確認制度》進行認真全面平衡篩選;確定全縣本年度享受補貼的農戶名單后,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義在報紙、廣播、電視、鄉(鎮)政府,鄉(鎮)農機站進行公示(少數民族群眾聚居區應用當地主體民族的語言文字公示)。
第十二條 簽署購置補貼協議。公示期滿后,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公示情況上報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討論后,**后確定享受補貼農戶名單,并以領導小組的名義下發各鄉(鎮)政府及鄉(鎮)農機站,并通知農戶本人,農戶與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統一的購置補貼協議書(見當年實施方案規定的協議書格式)。
第五章 積極引導農民自主選擇購置農機具
第十三條 集中組織購置補貼洽談會。在目前農機流通市場建設還不規范的情況下,各地(州)、各縣(市)應廣泛宣傳、認真組織補貼目錄內的企業及產品適當集中。參加集中舉辦的購置補貼洽談會,參加洽談會的補貼產品進行現場展示,并明碼標價公開市場銷售價、補貼金額、機具性能及配置、三包服務承諾、優惠政策、廠家地址、代理銷售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聯系電話等。
第十四條 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機具銷售的企業必須經農機主管部門對其資質的審查認定,并在自治區農機局進行備案,由自治區農機局在互聯網上向社會公布。購置補貼產品銷售企業要在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網點,按“三包”規定及時為購機農民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積極支持和引導農民和生產企業(經銷商)當面洽談購機事宜。有條 件的地(州)要適當集中、組織享受補貼的農民持“購機協議書”參加購置補貼洽談會,與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面對面洽談,在洽談之前反復向農民和企業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補貼目錄及洽談操作程序,并幫助農民了解熟悉每種機具的技術性能、結構原理、標準配置、選裝配置、市場價格、補貼金額、三包服務、簽訂的購機合同內容、運費結算、交貨方式、時間、地點等,保證農民面對面洽談,自主選擇安全性、可靠性、適用性都有保證、三包服務到位的農機具。
第十六條 面對面簽訂購機合同。在地(州)、(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協調下,農民和農機生產企業(經銷商)經過反復協商對比洽談達成共識后,當場簽訂統一印制的購置補貼產品購銷合同(請見合同書格式)。
第六章 按時保質保量交貨,加強結算進度
第十七條 保證按時保質保量交貨。農民和企業簽訂購置補貼合同后,當場有貨的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農民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并按扣除確定補貼金額后的機具差價款交款提貨,供貨企業當場開出機具全額(含補貼額)購機發票,當場結算。當場沒有貨的,按合同規定和內容交貨后,經地(州)市、縣(市)領導小組、農機局和農民四方代表現場對補貼產品進行檢查驗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內容后,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場開出購機全額發票,四方代表共同在驗收單上簽字蓋章 。
第十八條 辦理牌照、保險、貼安全警示條 、噴字噴號。四方代表當場監督交貨后,農機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當場辦理牌照、保險、貼安全警示條 、外形檢驗,推廣站技術人員進行操作培訓和噴字噴號。
第十九條 按時辦理預結算手續。生產企業(經銷商)與農民辦完交貨手續后,各縣(市)農機局應向生產企業或總經銷商出具機具落實到位的證明。生產企業或總經銷商憑供貨證明到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審核手續,經審核確認的由核實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 。縣(市)手續辦完后,總經銷商憑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意見和供貨證明定期到自治區農機局和財政廳進行預結算。預結算時按申請資金的10%-20%作為購置補貼工作保證金,在購置補貼工作全面結束后與企業進行**終結算。
第二十條 **終結算手續。購置補貼工作全面結束后,生產企業或總經銷商憑縣(市)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審核意見和企業的購置補貼檔案向自治區農機局提出**終結算申請,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生產企業或總經銷商要同步完成網上的購置補貼信息上傳和補貼資金統計及結算申請。自治區農機局將供貨企業提供的供貨信息與各地上報的農機購置補貼核實情況表進行核對。報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同意后,與總經銷商**終結算補貼資金。
第七章 整理檔案上報,工作檢查總結
第二十一條 每年11月底購置補貼工作結束。縣(市)農機局要做好補貼檔案的建立,并按照《補貼機具編號規則》做好補貼機具的統一編號和噴涂工作。補貼檔案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出臺的有關文件辦法、制度、公示稿、決議等記錄工作過程的相關資料;二是購機戶檔案,主要包括:明細表、協議書、身份證復印件、購機發票復印件等,檔案需按照協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三是農機購置補貼電子信息檔案。紙質檔案保存5年以上,電子信息檔案保存10年以上。
生產企業或總經銷商嚴格按要求建立供貨檔案,分縣(市)裝訂成冊,主要包括:匯總表、明細表、購機補貼協議、購機者身份證復印件、購機發票存根聯(復印件)。該檔案需在全年購置補貼工作結束時,按要求報送自治區農機局。
第二十二條 加強工作督查。自治區、地(州)市農機局應加強對縣(市)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地(州)市農機局一年中應不定期組織檢查組對每個縣(市)執行情況進行數次認真檢查,自治區農機局應不定期對各縣(市)進行抽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當地黨委政府進行匯報,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成績經驗進行宣傳推廣。
第二十三條 總結表彰。自治區、地(州)、縣(市)每年應對購置補貼工作進行總結,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違紀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對問題嚴重的按政策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違規處罰。以縣(市)為單位,在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中出現判刑、開除黨紀、開除公職案件的停止該縣的補貼資金。出現其他黨紀政紀處分的,扣減該縣補貼資金,同時扣減該縣所在地(州)市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分值。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細則的解釋權歸自治區農機局。
- 游客發布于2012-04-09 20:00瑪納斯縣只有補貼700型以上的拖拉機,為什么700型以下的不給補貼?
- 游客發布于2011-02-12 13:3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屯墾戍邊;艱苦創業為新疆農業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為什么國家農機補貼政策不能全面落實到兵團;兵團的農民渴望同地方農民一樣;得到國家惠農的;陽光政策的普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