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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江西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贛農字〔2013〕20號
各市、縣(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3〕8號)有關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強農惠農政策,推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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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農業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全價購機、縣級結算、補貼入卡、逐級監督”為原則,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保障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水稻生產全程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水平;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政策引導效應,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與資金分配
(一)實施范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農場)。原農墾系統的墾區農場、地方墾區(市)縣屬農場、勞改農場及其他農場按屬地管理原則,一并納入補貼范圍。農場職工與本縣其他農民享有同等申請和享受補貼的權利。
(二)資金分配。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由省農業廳商省財政廳,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分配。為適應農業生產的需要,不誤農時季節,2013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已提前下達各地(詳見附件1)。請各地統籌安排各類機具補貼資金比例,所用資金不能超過下達的補貼資金計劃數。
各縣級農機部門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根據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考慮本年度增減幅度,將資金使用計劃按照10大類于當年8月底前報送各設區市農機部門,各設區市審查平衡后,報送省農機局,作為下年度資金分配的依據。
三、補貼機具種類與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根據農業部確定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結合我省實際,確定適合我省農業生產需要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2013年江西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2013年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等10大類23個小類50個機具品目(詳見附件2)。
對糧食生產機械優先補貼,其中,大中型拖拉機、水稻插秧機、聯合收割機三類機械實行敞開補貼,滿足省域內所有補貼對象申購需求。為加快轉變我省農機化發展方式,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實現節能降耗,對補貼額低于300元(含300元)、農民需求較少、產品技術不體現農機化發展方向以及谷物提升機等與農業生產關聯度不大的機具,不納入補貼范圍。各市、縣(區)農機部門不得隨意改變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二)補貼標準的確定。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確定的額度,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的確定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實行定額補貼,即對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適當提高血防疫區手扶拖拉機、水稻插秧機的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總體上按不超過本省同類同檔機具近3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補貼標準除省定標準外,各市、縣(區)不得再對補貼機具實行累加補貼。
根據上述原則制定2013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分檔及補貼額一覽表,只發布補貼機具品目、分檔名稱、基本配置和參數以及補貼標準,不規定補貼機具生產企業、產品型號和銷售價格。
加強對補貼產品市場價格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銷售情況,當補貼產品實際銷售價格過低,導致原確定的補貼額過高時,將適時對補貼標準做出調整,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補貼額調整情況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四、補貼對象與經銷商的確定
(一)補貼對象的確定。補貼對象為納入補貼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購買糧食生產機具可優先補貼。允許補貼對象在省域內自主購機,跨縣選擇經銷商。
種糧大戶、農機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年度內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由各縣(市、區)根據其實際需要和本地資金情況安排確定,其他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的同類機具數量不超過1臺套(配套機具不超過3套)。
(二)經銷商的確定。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有關規定執行。農機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明確的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見附件9),報省農機局備案。省農機局在江西省農機化信息網公布全省經銷商名單。縣級農機部門要將經營范圍覆蓋本縣的經銷商名單在鄉鎮張貼上墻,供農民自主選擇。生產企業直銷的,必須將直銷點的設立情況報省農機局備案。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對經銷商資質的真實性負責。農機生產企業負責對經銷商的監管和培訓。
五、操作程序
(一)申請購機
1、填寫信息,領取申請表。購機者持本人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持編制機構代碼證)、“一卡通”或銀行開戶賬號原件和復印件到縣級或鄉鎮農機部門申請購機。縣級或鄉鎮農機部門對申請購機者進行審查后,由縣級農機部門登陸補貼系統,填寫購機申請人身份信息,打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1份,見附件3)。為簡化程序,方便農民,申請表中農機部門只需縣級或鄉鎮農機部門蓋章。具體由縣級還是鄉鎮農機部門受理購機者申請,各縣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購機申請表中鄉鎮財政所和縣財政部門是否須審核蓋章,由各縣級農機部門和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對被取消補貼資格尚未期滿的購機者,不受理補貼申請。
2、申領《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補貼指標確認書”,見附件4)。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對價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公示無異議后,購機者持申請表到縣級農機部門申領指標確認書,縣級農機部門核對信息后,登錄補貼系統,打印補貼指標確認書,經與縣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向申請人發放補貼指標確認書(一式4份,縣農機局、縣財政局各留1份,購機者2份,1份交經銷商,1份交受理單位)。購機者在領取指標確認書后10日內在全省范圍內選擇具有銷售資質的經銷商全價購機。向沒有銷售資質的經銷商購機的,不能補貼。
全省實行政策宣傳、購機申請、資格確認、機具核實、補貼資金申請結算、注冊登記等一站式服務。
(二)全價購機
購機者持補貼指標確認書向經銷商全價購機時,與經銷商簽訂省農機行業協會制定的規范的購機合同,經銷商向購機者出具購機合同(一式2份)、購機發票、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書。發票上須注明購機人姓名、身份證號及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等信息。經銷商對補貼機具進行人機合影,登陸補貼系統錄入供貨信息,上傳人機合影及購機發票原件照片,打印《經銷企業供貨表》(一式2份,購機者1份,申請補貼時交受理結算的單位,經銷商留存1份備查,見附件5)交給購機者。
(三)申請結算
結算申請由受理購機申請的縣級或鄉鎮農機部門受理。購機者必須在購機后的3個月內申請補貼資金結算,在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結束前購機的,應及時申請補貼資金結算。跨年度申請結算的,不享受補貼。購機者須提交購機合同、補貼指標確認書原件、經銷企業供貨表原件,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產品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發票原件和復印件、購機者“一卡通”或銀行開戶賬號等材料,申請結算補貼資金。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實行牌證管理的自走式農業機械,還須提供行駛證。需要安裝的設備或設施,須安裝完成并提交驗收報告。
受理結算申請材料,要現場核對,直接在發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樣(蓋章或簽字確認),及時將發票原件和身份證明材料原件退還購機者。
對購置機具超過規定臺套數或結算資料不全的購機者,不予受理補貼資金結算。
(四)結算審核
1、機具核實。農忙季節,由縣級農機部門組織縣鄉農機人員到轄區內經銷商銷售現場驗機,其他時間和異地購機的集中在縣農機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驗機。各縣也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其它的驗機方式。驗機人員要嚴格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參數及補貼標準,逐臺進行核實和噴字登記,對不便于噴字的機具可以不噴字,并在《經銷企業供貨表》空白處簽署意見。
2、補貼公示。縣級或鄉鎮農機部門將已核實的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見附件6)和補貼發放匯總表(見附件7)進行公示。
3、出具審核和補貼發放意見。公示后,縣級農機部門受理的,向縣級財政部門出具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含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和匯總表)。
鄉鎮農機部門受理的,由鄉鎮農機部門出具補貼資金結算初審意見(含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和匯總表),并會簽鄉鎮財政所。鄉鎮農機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含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和匯總表)報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對鄉鎮報送的補貼發放明細表數據與補貼系統中經銷商錄入的數據核對,確保系統數據與發放數據一致,將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含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和匯總表)報縣財政部門。
(五)資金支付
縣財政部門根據縣農機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將補貼資金通過“一卡通”或銀行開戶賬號發放給購機者,并注明“農機購置補貼”。其中,沒有“一卡通”的購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則通過縣或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以直接撥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賬戶。補貼資金須在購機者申請結算60日之內發放給購機者。縣級農機部門須在購機者申請結算45日之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發放意見,縣級財政部門須在收到縣級農機部門發放意見15日之內,將補貼資金發放到位。具體發放時限由縣農機、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各縣農機、財政部門要按季度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含補貼發放明細表、匯總表)上報各設區市農機、財政部門備案。
購機者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的檔案材料(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歸檔表,見附件8)、退貨檔案材料存縣級農機部門。
(六)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戶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購機者應將所得的購機補貼款退回經銷商,經銷商將補貼款退回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經銷商方可退貨,并須及時書面告知縣級農機部門。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退貨檔案材料由經銷商交縣級農機部門。
對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機具退貨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且加蓋公章,并及時書面告知縣級農機部門。
經銷商應在退貨時,登錄補貼系統錄入“已退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各地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省里成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省農業廳紀檢書記任組長,省農機局局長、省財政廳農業處處長任副組長,廳計財處、監察室和省財政廳鄉財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省農機局分管領導、省財政廳農業處分管領導為成員,共同做好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組織實施、資金分配、監督檢查、廉政風險防控、績效考核和調研指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機局,省農機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牽頭,人大政協、農機、紀檢監察、財政、農業、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強化縣級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報上級農機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須由同級人民政府發至各鄉鎮人民政府,報省農業廳備案。
(二)財政支持,落實經費。2013年,省財政安排1000萬元對縣(市、區)、鄉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及承擔補貼資金發放工作的鄉鎮財政所給予經費補助,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縣級每年安排不少于10萬元的監管工作經費,用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組織實施、信息公開、建立信息檔案、核查機具和噴字登記等工作,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同時,各地要安排一定的農機推廣經費,用于農機化技術示范推廣。省農業廳、財政廳對不能保證監管工作經費的,將予以通報。省財政安排2000萬元用于農機維修服務中心建設補助,具體實施辦法另行下達。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規范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二是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實現農機、財政部門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規范性和工作效率。三是及時兌付發放補貼資金。縣農機、財政部門加強配合,增強責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向符合政策規定的購機者兌付發放補貼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發放補貼資金。四是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
(四)加強引導,強化培訓。全省要以糧食生產機具補貼為重點,兼顧旱作農業、林果業、養殖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初加工等機具補貼,向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機械傾斜。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要突出重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各地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操作人員政策、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尤其要強化對鄉鎮農機人員的培訓,他們對政策、操作技能掌握的程度,直接影響到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省農機部門負責對全省各市、縣(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的培訓。
(五)依法行政,規范市場。一是規范農機銷售市場。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檢查,對是否具備經銷資質、是否按要求明碼標價、是否簽訂產品購銷合同、是否具備“三包”服務能力等進行重點檢查,規范農機銷售市場。二是開展專項整治。各地農機部門要積極聯合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對農機銷售、維修及配件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打擊制假、販假、售假等坑農、害農行為,切實維護購機者權益。三是強化農機質量投訴工作。充分發揮各級農機質量投訴站的作用,向社會公布農機質量投訴熱線,制定并完善農機投訴舉報案件管理制度,提高農機案件查處效率。省農業廳設立補貼機具質量投訴電話(0791-86214241)。四是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農機行業協會和農機鑒定機構的作用,行業協會要依照行業標準,制訂行業規范,協調行業行為,規范市場秩序;農機鑒定機構要規范鑒定行為,嚴把鑒定質量關。
(六)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地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五項規定”、“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一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農機局將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覆蓋到三分之二的設區市行政區域或三分之一的縣級行政區域,并根據農機產品補貼額大小確定入戶抽查比例。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檢查。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區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充分發揮市級農機部門監管職能。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須報市級農機部門審核批復后實施;市級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對補貼機具的實地抽查力度;強化農機市場監管,聯合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加大對農機市場專項檢查力度;做好農機質量投訴處理工作,設立農機購置補貼咨詢投訴熱線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調查處理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的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三是縣級農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四是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地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省財政廳負責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五是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各地要及時將督查情況和案件查處情況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六是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各地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省農業廳將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補貼監管工作經費分配掛鉤。
(七)公開信息,接受監督。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縣級農機部門要向社會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個月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縣級農機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
各級農機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或農業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見附件10)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為強化信息公開,我省將編印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刊。
各設區市農機部門要將縣級農機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組織定期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八)加強宣傳,搞好服務。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鄉村黑板報、宣傳欄、掛圖、明白紙及報刊雜志、電視、電臺、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讓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得到廣泛知曉。二是搞好服務。省農機局設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咨詢電話(0791-86234564),接受購機者咨詢。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加強補貼機具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質量狀況和農民反映,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權益。三是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各地要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總結,各設區市農機、財政部門要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別將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附件:1.江西省提前下達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分配表
2.2013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doc
3.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doc
4.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doc
5.經銷企業供貨表.doc
6.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doc
7.2013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補貼發放匯總表.doc
8.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歸檔表.doc
9.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doc
10.2013年度縣(市、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doc
11.2013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流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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