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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甬農機計〔2013〕1號
各縣(市)區農機(農林)局(站)、財政局:
為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進一步提高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更好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強農惠農作用,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文件精神,制定了《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13年2月4日
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和《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甬財政農〔2007〕269號、甬農機〔2007〕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農機化發展和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際,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實施范圍和規模
(一)實施范圍
確定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范圍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鄞州區(含東錢湖區)、鎮海區、北侖區、江北區。
(二)補貼資金規模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下達的中央資金規模、批次情況以及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依照重點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兼顧發展設施農業和特色農業機械原則,綜合考慮各縣(市)區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業機械化發展需求,結合近幾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確定各實施縣(市)區的第一批中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詳見附件1)。市級資金根據實際情況主要用于重點環節、重點區域、重點對象的累加補貼。
二、補貼機具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確定
補貼機具以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和設施農業裝備為重點,補貼機具產品必須為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并已列入國家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種類: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它機械等。具體機具品目詳見我市參照《浙江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額一覽表》等補貼機具范圍制定的《寧波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各實施縣(市)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必須與公布的《寧波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
(二)補貼標準
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市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本省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0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30萬元。
寧波市重點推廣的水稻插秧機、育秧設備、糧食烘干機械在落實中央財政定額補貼的同時,繼續實行市級財政定額累加補貼。水稻插秧機、育秧設備市級補貼資金累加15%;糧食烘干機市級補貼資金累加15%,糧食生產功能區作業面積1000畝以上的合作服務組織,市級補貼資金再累加5%。
設施農業設備必須按寧波市農機局制定的寧波市地方標準《單棟塑料鋼管大棚技術規范》(DB3302/T112-2012))、《連棟塑料鋼管大棚技術規范》(DB3302/T113-2012)的標準建設,補貼起補面積:單棟鋼架大棚連片建設1萬平方米起補,連棟鋼架大棚連片建設0.3萬平方米起補,玻璃溫室起補面積0.1萬平方米。水稻機插工廠化育秧中心建設大棚起補面積,單棟、連棟鋼架大棚2000平方米起補,玻璃溫室起補面積500平方米。
上述補貼標準均按《寧波市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額一覽表》,農業部、財政部、寧波市政府2013年另有新的相關規定,按新規定調整后執行。
各實施縣(市)區原則上要按中央補貼資金規模進行適當配套,可以根據當地農業機械化需求,用本級財政的配套資金,對重點推廣機具給予累加補貼,累加補貼的機具和補貼額度由各實施縣(市)區自行確定,并在使用方案中列明。
三、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一)補貼對象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三年內已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且作業面積未增加的農戶(100畝以下),原則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機具的購機補貼;不實施農機作業的農民(農林場職工),不能享受購機補貼。在申請補貼的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可優先補貼。
每個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同一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每戶農戶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同一申請主體年度內享受設施農業**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補貼機具經銷商確定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補貼機具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并報寧波市農機局備案。寧波市農機局根據生產企業推薦經銷商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
補貼對象可在大市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域選擇經銷商購機。
四、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
2013年我市繼續擴大試點范圍,確定在象山縣、余姚市、慈溪市、北侖區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資金兌付方式。直補到卡試點縣基本程序為:一是資金結算級次下放到縣,分批預撥。即先下撥部分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由縣級負責與農戶直接結算。市財政局、市農機局核實資金實施進度后,根據實施政策的需求,在規模控制內再下撥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二是按照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規定程序逐級審核。農機購置補貼必須在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上辦理,并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規范要求,已購補貼機具要及時進行登記、編號、注冊登記(限于列入純農田作業上牌目錄的農機具)、拍照、建立檔案。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在每批次結算完成后,要將農機購置補貼審核資料報市農機局、市財政局審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三是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做好“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有關協調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對農民(服務組織)全價付款有困難的,要積極幫助協調企業、銀行等有關方,簽訂購機貸款或分期付款合同(協議)。補貼資金到卡后,督促其付清應付款。四是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監管及農民補貼結算。縣(市)區農機部門負責補貼實施、機具核實指導工作。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發放必須采用“一卡通”的方式兌付。
繼續實行差價購機的實施縣(市)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為加快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和結算進度,要求每月結算一次補貼資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和財政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與當地有關涉農部門搞好協調,切實做好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的購機補貼工作。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各實施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支持農機管理部門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按縣級財政配套資金10%左右安排管理工作經費,市財政安排的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嚴禁擠占挪用各級財政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順利實施。
(二)規范程序,陽光操作。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制定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市農機局、財政局備案,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甬財政農〔2007〕269號、甬農機〔2007〕10號)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在村公示不得少于7天。無異議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補貼指標確認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2),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交申請購機農戶。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采取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并加強對購機情況的檢查核實。
2013年繼續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和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133號)執行。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為實現購機申請、審核、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網絡化,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今年繼續采用全國農機購機補貼管理系統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機辦〔2011〕33號)要求,加強宣傳工作,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并在農機化網站或農機專欄中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每半月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各實施縣(市)區要認真做好購機補貼工作的信息報送及檔案管理工作,對已購補貼機具要及時進行登記、編號,在機具醒目位置顯示國家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標記,列入純農田作業上牌目錄的農機具必須做好注冊登記工作,并要做好拍照存檔、建立購機補貼檔案等工作;要及時報送農機補貼工作的進展情況、成效、典型等信息,分別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報送半年和全年的購機補貼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和電子檔案資料,并要積極開展購置補貼后調查工作。寧波市農機局、財政局負責對購機補貼的稽查、審核、監管、績效考評等工作。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有效實施,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八個不得”的要求落到實處。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檢查范圍覆蓋到所有實施縣(市)區,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積極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發揮財政部門的監管作用。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少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和處理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市農機局。
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在全市范圍內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監管,嚴格執行《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條規定“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原則上三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如有擅自轉賣或轉讓行為的,取消五年申請購買補貼農機資格。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對參與違法違規的經銷商(生產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生產企業)及其法人代表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非法侵占補貼資金要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法違規性質惡劣的,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宣傳,拓展服務。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縣(市)區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積極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咨詢服務工作和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處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咨詢、投訴電話,并要明確服務責任人,認真做好購機手續、補貼目錄等相關信息咨詢解答工作和投訴受理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實施農機購置補貼“窗口一站式”服務。要充分尊重農民知情權、選擇權,積極協調好農機生產廠商的定點營銷和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落實專門機構(人)受理農民的投訴(寧波市農機局農機購置補貼投訴電話已在寧波農機網公布),向當地農戶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處理好農戶投訴,并加強對銷售和售后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確保供貨及時和售后服務到位。
(六)強化考核,注重實效。按照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要求,認真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把制度建設、政策宣傳、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廉政風險防控、投訴處理、執行實施、實施效果等作為績效的主要內容。實行由各實施縣(市)區自評與市級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照考核指標體系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多少進行排序,評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經公安、檢察、監察、審計、財政監督等機構查處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考評結果將作為購機補貼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并在全市進行通報。
附件下載:1.2013年度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分縣規模表.doc 2.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doc
關于印發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全價購機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甬農機計〔2013〕4號
各有關縣(市)區農機(農林)局(站)、財政局:
為倡導“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農機購置補貼新模式,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3〕8號)和寧波市農機局、財政局《關于印發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甬農機計〔2013〕1號)文件精神,制定了《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全價購機試點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13年3月5日
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全價購機試點實施方案
為倡導“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農機購置補貼新模式,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3〕8號)文件要求和寧波市農機局、財政局聯合印發的《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補貼機具和標準
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全價購機試點實施范圍為象山縣、余姚市、慈溪市、北侖區。
補貼機具和補貼標準嚴格執行《寧波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試點縣對重點推廣機械實行縣級資金累加補貼的必須在上報的使用方案中說明。農業部、財政部、寧波市政府2013年另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漁)民、農(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不實施農機作業的農民、農(林)場職工,不能享受購機補貼。申請人數超過指標時,要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法確定補貼對象。已取得報廢老舊農機證明的,可優先補貼。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規定執行,并由寧波市農機局統一公布。
三、資金下達
補貼資金實行縣級結算,中央和市級補貼資金采用預撥和核撥相結合。年初先預撥給各試點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200萬元(含中央和市級);市財政局、市農機局在核實試點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施進度后,根據實施需求,在規模控制內分批核撥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四、操作方法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憑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個人為身份證、合作組織為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證件)及有關承包證明等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或所在鎮(鄉、街道)農機站將購機者基本信息和所購買機具錄入到“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
(二)公示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對申請人身份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者且補貼額在5000元以上的,在縣(市)區農機(業)網上(或鄉鎮公示欄)公示。無異議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發給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對符合補貼條件且補貼額在5000元以內的申請者,可直接發給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三)購機
農民(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憑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到市域內自主選擇有補貼機具經銷資質的經銷商(生產企業)購機,農民(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在購機時支付全額銷售款,并在《經銷企業供貨表》(以下簡稱供貨表)上簽字和開具購機發票。對購機全價付款有困難的,可以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幫助協調,在農民(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自愿的前提下,與有關方簽訂分期付款協議或購機貸款,以減輕購機者付款壓力。
(四)核實登記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對購置的補貼機具進行逐臺核實。依申請表內容對機具與供貨表、發票原件等信息進行核對,核實無誤后在發票上加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用章”。對補貼機具須在機具顯著位置噴印“國家補貼機具”字樣和機具編號,并拍照留存,單機補貼額5000元以下且體積狹小不便于噴字的機具可以只噴年份和編號。需要按照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購機者必須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登記手續。
(五)補貼資金發放
農戶(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憑購機發票和供貨表,以及“一卡通”或銀行賬號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申請結算。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定期將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賬號將補貼款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原則上每月結算一次。
(六)市級審核
每批次補貼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區要檢查系統上操作是否到位,并及時將購機補貼發放憑證復印件、購置情況匯總表、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供貨表和發票復印件、其他證明材料報市農機局、市財政局審核。如審核中發現問題,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及時處理。
(七)建立檔案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對已核實的補貼機具及時建立檔案,要求一購機者一檔,內容包括身份證明、申請表、確認書、公示表、供貨表和發票復印件、照片和其它相關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齊心協力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規定,認真搞好補貼機械的調查摸底工作,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密切配合,精心組織。要及時報送農機補貼工作的進展情況、成效、典型等信息,分別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報送半年和全年的購機補貼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和電子檔案資料,并積極開展購置補貼后調查工作。
(二)規范程序,陽光操作
各試點縣要根據本方案制訂縣級試點方案,報市農機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以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操作過程透明陽光,實施進度信息要及時公布,始終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嚴格管理,加強監督
認真落實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八個不得”的要求,嚴肅紀律,對違規操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要制定好督查方案,加強監督檢查,要會同當地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不少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購機后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和處理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市農機局。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監管,補貼機具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轉賣、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賣、轉讓的,須報經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批準。違反規定的,取消5年內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對參與違法違規的經銷商(生產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非法侵占補貼資金要足額退回財政部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強宣傳,搞好服務
要加強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形式,及時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補貼機具目錄、補貼進度、申請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要求,積極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等有關咨詢服務工作。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咨詢和投訴電話,負責做好咨詢和投訴受理工作,并加強對銷售和售后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確保供貨及時和售后服務到位。
關于印發《2013年寧波市農機作業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甬農機管〔2013〕8號
各有關縣(市)區農機(農林)局(站)、財政局:
為加強農機社會化服務,大力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促進我市糧食功能區建設,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市農機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制訂了《2013年寧波市農機作業補貼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13年3月19日
2013年寧波市農機作業補貼實施意見
為加快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步伐,切實提升農機服務組織化程度,全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生產穩定發展,促進現代農業建設,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引,以保障糧食安全生產,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和農機社會化服務水平為目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施農機作業補貼,加強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補貼資金的導向作用,不斷推進農機“五統一”服務,全面提高糧食生產機械化水平,切實提升農機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化程度和社會化服務能力,促進糧食增產、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二、補貼對象
1.各類糧食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
2.水稻種植面積500畝以上的種糧農戶;
3.大小麥種植面積20畝以上的服務組織或農戶;
4.開展油菜機收作業服務的服務組織或農機手。
三、補貼標準
1.對提供統一育秧、統一機插、統一機耕、統一植保、統一機收“五統一”服務,并嚴格履約的服務組織,按功能區內每季水稻80元/畝、功能區外每季60元/畝,給予作業補貼。
2.對為農戶提供“菜單式”服務的服務組織,按規格化水稻育秧每季30元/畝、水稻機插每季30元/畝,給予作業補貼。
3.對實行統一育秧、統一機插、統一機耕、統一機植保、統一機收“五統一”的種糧大戶,按每季水稻60元/畝,給予作業補貼。
4.對開展機插規模化育秧的服務組織和種糧大戶,按每季育秧秧田面積8--16畝、16--40畝、40畝以上,分別給予每畝秧田200元、300元、400元的補貼;對列入市推廣示范的機插基質育秧,給予每盤1.2元的補貼;對市定點用于余缺調劑的早稻機插后備秧(不超過5%育秧面積)給予每盤2元的補貼。
5.對大小麥種植面積20畝以上的服務組織或農戶,按20元/畝給予作業補貼。
6.對開展油菜機收作業服務的服務組織或農機手,按40元/畝給予作業補貼。
四、補貼資金
作業補貼資金由市和縣(市)區二級財政共同解決,市和縣(市)區按1:1比例承擔,其中南三縣按7:3比例承擔。
五、補貼方式
農機服務組織根據作業合同開展農機作業服務,按不高于2013年度農機作業指導價收取作業費的,或種糧大戶自行開展“五統一”作業的,農機作業補貼面積和金額,經驗收、核定、公示后,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或鎮(鄉、街道)政府直接支付給農機服務組織和農戶。
六、操作程序
1.簽訂合同。農機服務組織與農戶簽訂作業合同(附件1-1、1-2),確定作業內容、作業面積和作業價格等,由村委會見證;種糧大戶自行開展機械作業的由所在村村委會出具證明,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承包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分別上報鎮(鄉、街道)農機站,鎮(鄉、街道)核實后上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縣級農機部門審核后,分類分批制作作業合同匯總表(附件2)。
2.作業服務。農機服務組織(或種糧大戶)按照作業合同,組織開展機械化作業。農機部門提供技術指導、組織機具調配、協調零配件供應和維修、開展作業質量和價格監督檢查等管理服務。
3.確認驗收。作業結束后,種糧大戶自行開展機械作業的,由村委會在作業服務清單(附件3)上簽字確認;服務組織作業的,由農戶按合同約定的作業價格支付作業費,并在作業服務清單(附件3)上簽字確認。服務組織和種糧大戶向鎮(鄉、街道)申請驗收,服務組織同時提供農機作業服務發票。鎮(鄉、街道)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后制作作業服務驗收清單(附件4)上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市農機局。
4.核實公示。縣級農機部門、財政部門對合同履行情況(包括種糧大戶作業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檢查核實。按照核定結果,將享受作業補貼情況在農戶和服務組織所在村公示。公示5天內無異議的,縣級農機部門制作作業結算清單(附件5),上報市農機局。
5.核準結算。市農機、財政部門對各地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寧波農機網上公示。公示5天內無異議的,市農機、財政部門聯合下達補貼資金。
6.兌付補貼。縣級財政、農機部門在接到市補貼資金30個工作日內,兌現補貼資金,并上報補貼資金發放清單(附件6)和作業補貼資金發放文件備案。
七、申報要求
1.填報要求。作業服務清單要做到合作社和每個作業社員的名稱、姓名、作業數據、被服務農戶簽名一一對應,同一合作社社員間相互作業服務的注明相互作業社員姓名;種糧大戶自行作業服務面積由所在村委會出具證明。驗收清單要做到作業社員姓名、作業面積和驗收人姓名一一對應,驗收人簽名要求2人以上。合同匯總、結算清單、發放清單中負責人為上報單位負責人,填報人為具體辦事人員,審核人為科室負責人;作業服務清單填報單位為服務組織,單位負責人為理事長,填報人為服務組織辦事人員(或者成員),審核人為服務組織監事長(或者主要核心成員);驗收清單填報單位為所在鄉鎮(街道),負責人為分管農業領導,填報人為經辦人員,審核人為農辦負責人。各類表格中電話號碼等項目要求填報完整。
2.申報時間。大小麥于5月25日前,油菜于6月25日前,早稻于7月5日前,單季稻和連作晚稻于9月30日前,同時上報電子表格和各類書面文檔(蓋章、簽字)。
八、監督管理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實施農機作業補貼,資金投入大,政策性強,操作環節多,工作任務重。各地農機部門要把農機作業補貼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全面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責任科室具體負責的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鎮(鄉、街道)、村委會和農機服務組織的責任,認真組織做好作業補貼工作。
2.嚴格程序,嚴格把關。各地農機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和程序,把握時間節點和關鍵環節,切實履行審核核查工作職責。要組織檢查核實,充分發揮鎮(鄉、街道)、村委會就地就近優勢,嚴查虛報、多報作業面積等違規行為,確保上報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準確性,杜絕虛報、漏報現象的發生。
3.健全機制,強化監督。各級財政、農機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配套補貼資金,保證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進一步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督促指導鎮(鄉、街道)財政、農機部門做好作業補貼的監管工作;認真做好秧田面積的核查和大田面積的抽查工作,進一步加大秧田面積核查力度,進一步增加大田面積的抽查比例,確保作業補貼面積的準確性;進一步做好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操作程序、檢查舉報及查處情況、檢查工作機制及嚴格紀律情況、調查基層意見與反映、檢查作業補貼檔案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和農機部門;進一步配合審計監察部門做好補貼資金的審計和稽查工作,確保資金及時撥付、有效使用。
4.完善制度,嚴格紀律。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侵占截留。要建立重點監查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對虛報面積和金額情節較輕的社員,列入重點監查名單,作為今后重點教育和監管對象,追回騙取的補貼資金,并配合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14條規定予以處罰。對違規虛報面積和金額情節較重的社員以及因違規連續二次列入重點監查名單的社員列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社員取消當年的補貼資格并取消該社員和其所在合作社當年各項政策扶持、獎勵和評先資格。對有社員被列入黑名單的合作社和有多名社員虛報的合作社,其所有社員均列為重點監查名單。對作業補貼工作中違規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強化服務,加強管理。各地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農機作業服務指導價的監管,嚴禁任意抬高作業服務價格,對違反作業指導價的,要嚴肅查處,堅決糾正。要深入基層,指導服務組織做好合同簽訂、技術培訓、技術推廣和零配件供應等工作。要積極推行誠信承諾,鼓勵社員和農機專業合作社、合作社和鄉鎮(街道)簽訂誠信承諾書。要建立作業補貼檔案,保存作業合同、作業服務清單、作業服務發票、作業驗收清單、公示材料、作業結算清單、作業補貼發放清單、作業補貼文件等資料。要認真總結作業補貼工作經驗,在年度作業補貼結束1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工作總結上報市農機局。
6.績效管理,綜合評價。開展農機作業補貼績效考核,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和評價體系,制定科學的評估方法、量化考核內容和標準,及時掌握資金使用、政策落實進展情況,客觀評價實施成效,進一步提高作業補貼管理水平。
本實施意見自2013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doc:1.農機社會化服務作業合同(1-1)及清單(1-2)
2.2013年農機社會化服務作業合同匯總表
3.2013年農機社會化服務作業服務清單
4.2013年農機社會化服務作業驗收清單
5.2013年農機社會化服務作業補貼結算清單
6.2013年農機社會化服務作業補貼發放清單
7.2013年大小麥機械化作業統計表
8.2013年油菜機割作業統計表
9.2013年水稻機插規模化育秧匯總表
10.2013年水稻基質育秧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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