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河南省關于印發2013農機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關于印發2013農機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河南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豫農機計文[2013]54號
各省轄市、有關縣(市)農機局、財政局:
為確保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順利進行,發揮補貼政策效應,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要求,結合我省農業和農機化發展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2013年4月18日
附件1
河南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資金分配原則及實施范圍
2013年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共安排11.6億元。依據各地耕地面積、鄉村人口確定補貼資金控制額度,其中耕地面積占50%、鄉村人口占50%,預分到各省轄市征求意見。各省轄市綜合考慮各縣(市、區)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及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將資金細化到縣(市、區)的分配意見。經省財政廳、省農機局審核后,已于2012年12月10日將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提前下撥到各縣(市、區)。補貼資金向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適當傾斜。
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耕地面積較小的市轄區由鄰近縣(市、區)代為實施。省屬黃泛區農場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行單列,其他農場納入所在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農場職工與本縣其他農民享有同等申請補貼的權利。
2013年,我省繼續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范圍和操作辦法按照河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商務廳聯合印發的《2012年河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方案》(豫農機管文〔2012〕118號)執行。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根據農業部確定的農機購置補貼范圍,2013年我省選擇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8個小類104個品目機具列入年度補貼范圍(詳見附件2),其中包括我省自選的6個品目。縣級農機管理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河南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本著突出重點的原則,優先滿足補貼對象對玉米收獲機、水稻插秧機、保護性耕作機械、深耕整地機械、花生收獲機械和糧油烘干設備的申購需求。對水稻種植區補貼對象購置水稻插秧機盡可能應補盡補,對非水稻種植區補貼對象購置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根據補貼資金量合理控制。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作為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獲機割臺分別補貼。玉米籽粒聯合收割機不列入補貼范圍。
手扶拖拉機、微耕機僅限在丘陵山區縣補貼(國家統計局界定,詳見附件3),其他地區發展設施農業所需的微耕機也可列入補貼范圍。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按照農業部統一確定的標準執行;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省農機局確定。省農機局按程序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發)。各地要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對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要及時報省農機局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
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30萬元。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補貼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是否累加補貼,累加補貼率或補貼額度由當地自行確定。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資金額度超過控制額度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要優先補貼。
對每戶農民、農場(林場)職工及每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具體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經銷商或生產企業必須向購機農民出具實際成交價購機發票,實際成交價與產品補貼額無關。
五、補貼操作程序
(一)購機申請與資格確認
1.購機補貼對象憑身份證明材料(農民個人為身份證和村委會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工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自愿向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或直接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領并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5)。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收到的申請表要在簽署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意見后,及時送達縣級農機管理部門。
2、縣級農機理管部門進行補貼資格確認。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對購機申請進行審核,在購機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確認其購機補貼資格并進行公示。
3、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和縣級財政部門發給購機者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4、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在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購機對象信息。
(二)購機
1、選擇鄭州市、開封市、新鄉市、焦作市、濟源市、三門峽市,實行“全價購機、直補到卡”試點,其他省轄市按原操作辦法執行。
2、購機補貼對象持補貼指標通知書(詳見附件4-1、附件4-2)到供貨單位(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其指定的經銷商,下同)購機。
3、供貨單位向購機補貼對象出具全額銷售發票,發票上必須注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4、供貨單位須及時按規定將機具銷售信息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5、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機具噴號,進行人機合影,并監督供貨單位及時將包括人機合影及發票原件照片等,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三)試點省轄市補貼資金結算程序
1、試點省轄市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折)”的結算方式。
2、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在農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辦理購機補貼后20個工作日內,要及時認真審核補貼信息表、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發票、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農民開設的補貼存款卡(折)和所購機具。確認無誤后,分期分批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并對所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3、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機管理部門提供的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同時將農機補貼核實結果表分別抄送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及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會同承辦金融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存入購機農民的補貼存款卡(折)。
4、各省轄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匯總所轄縣、市、區(含省直管縣(市))補貼核實結果表(詳見附件6)和資金結算申請表(詳見附件7),一式兩份,一份留本級建檔備查,另一份于11月30日前報省農機局。
(四)非試點省轄市補貼資金結算程序
1、非試點省轄市實行“差價購機、縣級結算、兌付到企業”的結算方式。
2、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在農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辦理購機補貼后20個工作日內,要及時認真審核補貼信息表、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發票、補貼標準、補貼金額和所購機具。確認無誤后,分期分批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并對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3、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機管理部門提供的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及時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生產企業賬戶。
4、縣級應于11月10日前完成當年的補貼資金結算工作。
5、各省轄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匯總所轄縣、市、區(含省直管縣(市))補貼核實結果表(詳見附件6)和資金結算申請表(詳見附件8),一式兩份,一份留本級建檔備查,另一份于11月30日前報省農機局。
六、制定補貼實施方案
各省轄市要指導縣(市)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本實施方案,在對本轄區農業生產需要、農機化現狀、農民購買能力和購買積極性等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年度補貼機具種類、品目和資金使用計劃、管理措施等初步意見,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級《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經省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于5月10日聯合上報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各一式兩份)備案。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水產、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
省轄市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須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工作經費。嚴禁擠占挪用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政策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提高制造水平,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要突出重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各縣(市、區)根據資金總量,選擇部分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機具品目滿足所有農民申購需求。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對價格較低的機具(價值2000元以下)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二是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要對省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三是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
四是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五是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向社會公開。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等信息。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詳見附表9);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省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或農業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
省農機局將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定期組織抽查并通報結果。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轄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覆蓋到所轄縣級行政區域,并根據農機產品補貼額大小確定入戶抽查比例。加強對縣級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縣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省農機局。對問題較大的縣、市,省農機局要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級農機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管理部門。
進一步加大績效考評力度,發揮績效考評的導向作用。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要嚴格按照河南省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
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農機局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于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進度數據應通過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獲取。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局、省財政廳。
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選擇部分縣(市、區)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
- 游客發布于2013-05-06 16:54為什么福田GE 50收割機過橋是70寬,喂入量是5公斤,而其他廠家的收割機過橋是90寬喂入量還是5公斤,喂入量是怎么計算的,是不是福田在騙取國家補貼,希望大家考慮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