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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進一步明確農機補貼經銷企業銷售區域的通知
山西省農機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企業銷售區域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各農機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各農機補貼產品經銷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3]8號)以及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和明確銷售區域,切實方便農民(補貼對象)自由選擇購買補貼產品,維護農民和誠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規范、高效、廉潔實施。經省農機局局務會研究,2013年山西省農機局公布的農機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均可向全省農民(補貼對象)銷售生產企業授權的農機產品,省域內農民(補貼對象)可以在全省范圍內自由選擇經銷企業和補貼產品。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農民選機購機。補貼對象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出具的“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書”,在全省范圍內自由選擇經銷企業購買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農機補貼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限制,也不得向補貼對象指定或推薦經銷企業和產品。
二、經銷企業銷售補貼產品。2013年山西省公布的農機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均可向省域內的補貼對象銷售由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補貼產品。省農機局公布的水泵、挖掘機專營類經銷企業和生產企業直營類經銷企業,不得銷售其它非專營類補貼產品和非本生產企業生產的補貼產品。
三、生產企業授權經銷企業。各農機生產企業依據我省已公布的《山西省農機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名錄庫》自主授權經銷企業,并對所授權的經銷企業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農業部統一式樣)。經銷商資質及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農機生產企業應及時書面告知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誰授權、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和培訓,跟蹤調查經銷企業守法經營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對于隱瞞不報的生產企業,一經查實將取消該生產企業所有產品在山西的補貼資格。經銷企業發生違規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要承擔連帶責任。各生產企業可根據本通知內容于6月12日之前對2013年的經銷企業進行重新授權或補充授權。
四、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經銷企業的檢查督察力度,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對非轄區內經銷企業發現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上報市、省農機主管部門,同時要將有關情況通報經銷企業所在地的市縣農機管理部門。市、省農機局將視情節依據《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對經銷企業和生產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山西省農機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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