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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調整2012年部分補貼產品補貼額的通知
新農機辦發〔2013〕5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舉報和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督檢查,經調查,確定進入2012年自治區支持推廣目錄的部分補貼產品存在補貼額虛高等情況,經研究決定,作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浙江金浪QJ——1.6型樹木修剪機補貼額問題
浙江金浪動力有限公司生產的QJ——1.6樹木修剪機進入2012年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為自帶氣源的樹木修剪機,補貼額為3500元。2012年,該產品只在我區巴州地區有銷售,共銷售789臺,實際銷售價格為3600元至4400元不等。
(一)經調查,該型號修剪機在巴州地區銷售的配置為:果樹修枝專用剪、氣泵、電機,出廠價格約為3100——3500元,上述配置中沒有包括汽油發電機,造成農民在遠離電源的果林等地因難以接通電源而無法正常使用。為確保農民購置的剪枝機能夠正常投入農業生產,由浙江金浪動力有限公司及其經銷商烏魯木齊遠鑫思域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巴州瑞沃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給已銷售的789臺樹木修剪機逐一配置1臺2.5千瓦的金浪牌汽油發電機,以巴州農機部門核實為準。
(二)經調查,自帶氣源的同類同檔樹木修剪機的平均市場銷售價格為8000元,按照補貼額不得超過平均銷售價格的30%的規定,重新核定調整該類修剪機單臺補貼額為2400元。
浙江金浪動力有限公司及其經銷商烏魯木齊遠鑫思域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巴州瑞沃農業機械有限公司須在配齊汽油發電機并經巴州農機部門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按調整后的2400元補貼額清算其2012年度銷售的全部該產品的補貼款。
(三)富士特有限公司生產的FST——109E樹木修剪機與浙江金浪動力有限公司生產的QJ—1.6樹木修剪機屬同類同檔產品,補貼額也調整為單臺2400元,2012年度銷售的全部該產品按調整后的2400元補貼額清算。
二、關于富士特有限公司生產的FST——JP007加濕回潮機補貼額問題
富士特有限公司生產的FST——JP007加濕回潮機進入2012年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補貼額為3500元。根據自治區農機局安排,伊犁州、博州、阿克蘇、哈密等4個地州農機部門對富士特有限公司生產的FST——JP007加濕回潮機2012年市場銷售價格進行了調查,分別為7200元至7500元不等,補貼額偏高。按照補貼額不得超過平均銷售價格的30%的規定,重新核定調整該類加濕回潮機單臺補貼額為2160元,2012年度銷售的全部該產品按調整后的2160元補貼額清算。
三、關于包頭市普玉科級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LG-4施肥器補貼額問題
包頭市普玉科級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LG-4施肥器進入2011、2012-2014年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單臺補貼額均為120元。經市場調查,2011年該產品單臺銷售價為380元,2012年單臺**低銷售價為235元,補貼額虛高。按照補貼額不得超過平均銷售價格的30%的規定,重新核定調整該類施肥器單臺補貼額為70元,2012年度銷售的全部該產品按調整后的70元補貼額清算。
請2012年實行補貼資金層級結算下放的阿克蘇等四地州農機部門接此通知后,及時按調整后的補貼額進行清算,各有關企業嚴格遵照此通知執行。同時,各級農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補貼機具質量及補貼額的監督檢查,發現補貼額偏高的,要及時上報和調整,發現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的,要按照規定依法嚴懲,絕不姑息,依法維護農機市場經濟秩序,切實保障農民權益。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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