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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3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結合我省農業和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全程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業機械化。堅持突出重點,向糧食主產區特別是高產創建市、縣傾斜,向關鍵薄弱環節、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堅持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堅持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堅持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2013年中央安排我省第一批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9.1億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牧業縣(市、區)。在各地申報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確定資金控制規模。補貼資金適當向糧食作物種植大縣、蔬菜生產示范縣、首都周邊縣、畜牧水產養殖大縣、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深松項目縣以及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專業化防治示范縣傾斜。**終確定183個縣(市、區)(以下簡稱實施縣)作為中央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縣(具體名單及規模詳見附件1)。
全省將實行資金額度全額分配,分期撥付方式,其中第一期資金占各實施縣總額度的70%,將于實施方案下達時撥付各實施縣,第二期剩余資金視各地補貼資金實施進度盡快撥付。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河北省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我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等12大類35個小類100品目機具。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網圍欄、保溫被、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墻體等)及黃淮海地區玉米籽粒聯合收割機不列入補貼范圍,手扶拖拉機僅限在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除12大類35個小類100品目外,我省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了5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補貼范圍。(詳見附件2)
(二)補貼機具確定。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全國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我省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具體的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縣級農機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種類范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和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我省根據實際需要并與相鄰省份相互協調,自行確定。每檔次農機產品補貼額按不超過此檔產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具體補貼額在《2013年河北省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行印發)中標注。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由省級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各地區要按照調整后的補貼額執行。
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30萬元。
不允許對省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以及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補貼對象的確定優先向農機大戶、農機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傾斜,各實施縣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本地區購機優先條件,并予以公布。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今年我省將優先滿足申請購買玉米收獲機的購機者。各實施縣應根據本地購機者的經營規模、服務范圍等情況自行確定購機臺套上限。在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專業化防治示范縣中,統防統治服務組織購買植保補貼機械不受臺套限制。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執行。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操作方式改革
為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效果、確保農民切實得利,根據中央要求,今年我省將改革現行“農民差價購機,省級統一結算,補貼撥付企業”的操作辦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民全價購機,縣級分別結算,補貼直補到戶”農機購置補貼操作方式試點。“農民全價購機”即:購機者確定為購機對象后可到全省任意符合條件的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處自主選擇機型并付全款購買;“縣級分別結算”即:省級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各實施縣,由縣級相關部門按要求管理使用,并按時受理結算;“補貼直補到戶”即為縣級農機管理、財政部門對購機情況進行核實后,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購機對象的個人賬戶中。
新的操作方式共分7個主要環節:
1、購機申請
購機者持有效證件自愿到縣級(鄉級)農機管理部門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資格,并領取《2013年河北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告知書》(以下簡稱“政策告知書”)。
2、確定對象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有關要求確定補貼對象并發放《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軟件管理系統內生成)。
3、全價購機
補貼對象本人在購機有效期限內,到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處全價購機,并索取正式發票。
4、機具核實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逐臺核實,無誤后打印《購機確認書》(補貼軟件管理系統內生成)交付補貼對象。
5、結算申請
補貼對象在各實施縣規定的申請結算時間內,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交“兩書、一證、一票、一號”(其中,“兩書”為:《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購機確認書》,“一證”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一票”為:購機發票,“一號”為:補貼對象個人賬號,下同)申請結算補貼資金。
6、結算審核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受理購機者的申請材料后,現場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定期匯總后,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結算事項。
7、撥付資金
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機管理部門匯總提交的購機資料進行核實后,每月通過購機者賬號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購機對象。
為加強工作指導,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河北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告知書(式樣)》和《河北省全價購機報賬制操作辦法(試行)》(詳見附件3、4),各實施縣經領導小組研究,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本著資金安全,簡便易行,方便群眾,合理公平的原則制定具體操作細則,報市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管理、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由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事項,要報市級農機管理、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
省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職責:會同省財政廳及其他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指導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會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制定河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并予以公布;負責對全省非通用類農機產品進行分類分檔并測算**高補貼額,按要求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并予以公布;匯總并公布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全年開展兩次以上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各設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補貼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省級財政部門職責:與省農業廳共同研究制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指導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會同省農業廳、省發改委制定河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并予以公布;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參與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監督檢查;會同省農業廳督促各實施縣補貼資金支出進度。
市級農機管理、財政部門職責: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并對轄區內縣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議;督促所轄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進度;及時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工作,加強輿情監測,正確引導輿論導向;設立農機購置補貼咨詢投訴熱線電話,及時調查處理上級主管部門交辦及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的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做好信息周報和工作總結;每年至少組織2次專項檢查;組織對所轄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職責: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補貼實施方案,做好政策宣傳,發放“政策告知書”,并登記備案;公平、合理確定補貼對象;按照補貼額一覽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參數,對照具體補貼機具的規格型號,逐臺核實;錄入購機信息,及時上傳購機發票;受理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及審核購機者資格;公示購機信息;出具結算審核意見;做好補貼機具牌證管理;做好購機信息檔案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由鄉級農機管理部門辦理發放“政策告知書”、接受購機申請、公開補貼事項、核實補貼機具等工作。
縣級財政部門職責:加強資金管理,防止資金挪用擠占等現象發生;會同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制定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對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是否按規范性程序操作進行監督;對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的結算審核意見和相關資料審核后,及時辦理購機補貼資金到戶;原則上每月結算一次補貼資金;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確保“三嚴禁、兩加強”。“三嚴禁”:一是在確定補貼對象環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禁優親厚友和人為設置購機條件。二是農民購機環節,要對省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三是生產企業及經銷商管理環節,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兩加強”:一是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各地要全部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二是加強對補貼機具的核實與牌證管理。對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補貼額度5000元以上的農業機械要進行人機合影,其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
(三)公開公示,接受監督。各地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扎實做好政策落實前、落實中以及落實后的“三公開、兩公示”工作。其中“三公開”包括:一是做好實施前的政策公開。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政策告知書、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公開和宣傳的主要內容包括: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二是政策落實中資金進度公開。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公開的方式包括設置公示欄或利用電視、網絡等形式。此外,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定期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購機戶的購機信息。三是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購機戶信息的公開。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購機戶信息(格式見附件6)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其中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兩公示”內容包括:一是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在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后,要將結果在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專屬網站進行公示,或者在縣農機管理部門醒目位置張榜公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公示到村,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5),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交申請購機農民。對價值較低的機具(補貼額在2000元以內的)可以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二是嚴格執行補貼機具購機公示制度。購機對象購買補貼機具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將購機戶所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鄉和村的公告欄中公示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接受結算申請。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或農業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明確專人進行補貼信息維護,確保信息及時準確。
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將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并通報結果。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加強五方面工作措施:一是加強監督檢查。市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要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縣(市),并根據農機產品補貼額大小確定抽查比例。省級農機管理、財政部門將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倒賣補貼指標、以假發票騙補、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托經銷商辦理手續等違規行為。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省農業廳、財政廳及駐農業廳紀檢監察機構。對問題較大的縣在全省農機管理、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市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的行為,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二是加強財政部門監管。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管理部門。三是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要嚴格按照農業部以及省農業廳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四是加強補貼產品產銷企業管理。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五是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中的投訴舉報處理。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兌付工作,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到戶,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要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3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財政廳農業處。
省農業廳、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在2013年下半年進行抽查。
附件1:2013年河北省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規模表(略) 附件2:2013年河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doc 附件3:2013年河北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告知書.doc 附件4:河北省全價購機報賬制操作辦法(試行).doc 附件5: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doc 附件6:2013年度縣(市、場)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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