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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公益性職能的思考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確立了農業技術推廣遵循“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明確國家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于公共服務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并構建了相應的管理體制機制。各級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后的農業技術推廣法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需要準確理解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公益性職能的內涵,把握職能配置的關鍵和機構建設的重點。本文對此做些思考探討。
一、關于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的改革分類問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對事業單位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明確事業單位實行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分為承擔行政職能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類和從事公益服務類,其中公益服務類再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要求2011年到2015年,完成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轉入行政或職能歸入行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制轉企,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完成改革,實現事業單位公益化目標。
目前我國國家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主要包括種植業、農機化、畜牧、漁業和林業、水利等系列。其中,各級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達3萬多個。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有關規定,農機化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于從事公益服務類的事業單位,要按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進行改革。但對于農機化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于公益一類或是公益二類,有不同認識。依筆者所見,農機化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都應當屬于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進行改革。
從定性定位看,農業技術推廣是基本公共服務,具有顯著的公共性、基礎性、社會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2012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指出,農業科技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支撐,突破資源環境約束的必然選擇,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決定力量,具有顯著的公共性、基礎性、社會性。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把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確定為公共服務機構,解決了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定性問題;明確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基本定位是履行公益性職責,為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的改革分類奠定了法律基礎,創造了良好條件。
從公益一類與二類事業單位的區別看,公益一類是指那些承擔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性服務任務、面向社會無償提供公益服務、不能通過市場配置資源、財政給予經費保障的事業單位。公益二類雖然也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但是它可以按照政府確定的公益服務價格收取費用,其資源在一定區域或程度上可通過市場配置,并依法取得服務收入,國家財政給予經費補助,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實行無償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應當保障用于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并按規定使該資金逐年增長。農業法的有關規定也做了銜接性修改,刪除了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提供有償服務的規定,明確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等公益性職責,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很顯然,從承擔的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經費保障等方面,法律都已經明確,農機化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面向廣大農民無償提供公益服務,由財政給予經費保障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以公益一類定性定位,按照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推進農機化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改革和發展。
二、關于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能配置問題
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確定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七項公益性職責。其中,與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直接相關的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服務;農業公共信息和農業技術宣傳教育、培訓服務等。在確定農機化等各個行業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職能配置時,還應在上述明確規定基礎上,從落實好法律有關規定、行業技術推廣的特點、各個行業技術推廣機構目前承擔的有關公益性職能等方面綜合考量。
在落實好法律有關規定方面,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規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的指導;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農業勞動者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應用農業技術的能力;要求按規劃計劃組織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等。這些要求和規定也應列為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特別是基層推廣機構的職責。
在行業技術推廣的特點方面,農業機械是農業科技的物化和重要載體,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是將現代農業機械與裝備研發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關鍵環節。通過試驗示范有效檢驗農機新技術新裝備的實用性、安全性、可靠性、適應性、經濟性,經過集成、配套、熟化,形成標準、規范的機械化生產技術模式和機具配置方案,促使新型農機裝備與農業生產技術相結合,示范、培訓、指導廣大農民應用。目前,我國基本確立了“農民自主、政府扶持、社會化服務、共同利用、提高效益”的農機化發展道路,通過農機跨區作業、代耕代種等社會化服務提高效益,是農民購置、使用農機的重要選擇,在試驗示范基礎上提出、制定有關標準、作業服務規范,指導農機手開展社會化服務,是做好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推動農機化技術普及應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應當作為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的重要職責。
在各個行業技術推廣機構目前承擔的有關公益性職能等方面,當前,各級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在落實農機購置補貼等強農惠農富農政策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積極參與編制國家和省級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為制訂補貼機具分檔分類辦法、測算補貼額度提供重要的技術依據,為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技術保障。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貫徹落實過程中,廣大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者全方位參與政策宣傳、起草制訂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購機補貼信息化管理系統、培訓技術人員、發放補貼款項、檢查補貼政策執行情況等各項工作,成為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重要保障力量。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能,應當包括以下方面:宣傳貫徹農業、農業機械化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協助農機化主管部門制定農機化技術推廣規劃及計劃和組織實施;引進、開發、試驗、示范、推廣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裝備;組織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培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農業機械化科普宣傳、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等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機械化技術相關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制定農機作業服務規范,指導農機社會化服務。鄉鎮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還應有農機安全教育、農機安全生產監測等職能。
三、關于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建設問題
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機構設置、管理體制、人員編制、崗位比例、上崗條件、工作條件、考評制度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對與農技推廣有關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這為農機化技術推廣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但由于我國農業發展呈現明顯的多樣性和多層次性,對農業科技成果種類、推廣服務方式需求也不盡相同,這次法律修改體現了包容性、前瞻性的要求,在鄉鎮推廣機構管理體制、農技人員資格條件、村級農技服務站點建設、農技推廣保障措施等多方面,為各地區、下一步的實踐探索留出了空間。同時由于各個行業技術推廣機構目前在體制機制上情況不完全一樣,在貫徹落實法律、推進農技推廣機構建設的進程中,面臨的形勢也不一樣。推進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建設,應注重把握三點:
第二,把基層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作為建設重點。當前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問題:一是公益性定位不明確。基層全額預算的僅70%,人員普遍不足;二是條件能力建設薄弱。基層鄉站50%沒有電話,80%以上沒有培訓教室、儀器設備、示范樣機、交通工具;三是運行機制亟待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制、考評辦法、獎罰機制等基本沒有建立起來。基層農機化技術推廣是**為薄弱、**需要加強的關鍵環節。要切實落實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對基層農技推廣機構建設的規定要求,健全基層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科學確定人員編制和結構比例;規范上崗資格,推進聘用管理,選拔充實專業技術人員,大力開展職業教育、技術培訓、定期培訓,建立推廣人員知識更新和培訓長效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加強辦公條件、設施設備、試驗示范基地等建設,提升條件能力。特別是落實“一個銜接,兩個覆蓋”政策,強化投入保障,改善基層人員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把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貫穿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建設始終。明確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是機構建設的重要內容和目標,以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支持、推動機構建設,促進農機化技術推廣方式轉變。要開展管理制度創新,建立推廣責任制、績效考評制、獎懲制;要加強運行機制創新,探索完善公益性推廣不同實現形式,通過政府訂購、購買服務、招投標、定向委托、財政補助等方式實現公益性服務。要建立完善推廣機構與不同主體間長效協作機制,建立完善產學研推用的協作機制,推動農機與農藝融合、技術推廣與經營方式協調發展。要加快方式方法創新,制定農機化技術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驗證方法、機制,完善主推技術遴選、發布推介和示范推廣辦法。要推動技術推廣與信息化融合,創新運用物聯網,手機、網絡等現代信息技術傳播手段,提高推廣效率。
總之,加快推進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改革和建設,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農業、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的重大任務,也是需要通過實踐不斷探索深化的問題。要堅定、準確把握各級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定性和相關的公益性職能定位,并落實在各地實施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的配套法規中和有關政策措施上,不斷健全、建強各級特別是基層農機化技術推廣機構,以此帶動、推進農機化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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