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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3年種糧大戶補貼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農業廳 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關于印發《江西省2013年種糧大戶補貼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贛財建〔2013〕147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農業局;農信社各辦事處、各成員行社:
為進一步培育和發展種糧大戶,促進糧食生產規模化發展,提高種糧大戶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經報省政府批準,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研究制定了《江西省2013年種糧大戶補貼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農業廳 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2013年12月19日
江西省2013年種糧大戶補貼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財政部《開展種糧大戶補貼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財建〔2012〕386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13年種糧大戶補貼試點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補貼原則
(一)穩定種植,提升產能。調動種糧大戶生產積極性,鼓勵大戶通過擴大種植規模和轉變生產方式提升產能,提高糧食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水平,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二)自主申報,擇優立項。種糧大戶根據自身實際,自主申報項目。優先支持租田時間長、組織和實施能力強、個人信用好的種糧大戶,以及有利于穩定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的項目。
(三)政府扶持,大戶實施。通過財政補貼引導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投入糧食生產領域,幫助種糧大戶改善生產條件。項目建設以種糧大戶為實施主體,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強化監管,控制風險。建立健全項目管理體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加強項目監管,降低信貸資金風險,兼顧擔保企業、金融機構等參與方的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補貼對象
水稻種植大戶和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種糧大戶”),種糧大戶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水稻種植大戶2013年在本縣(市、區)實際耕種水田300畝(含)以上;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2013年在本縣(市、區)實際耕種水田1000畝(含)以上、并經認定為2013年省級示范社,其他非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不作為補貼對象。
(二)水稻種植大戶、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在本縣(市、區)2014年實際流轉(含自有水田)水田面積也須達到上述所規定的規模。
(三)種糧大戶必須投保2014年水稻種植保險,且投保面積也須達到上述所規定的規模。
(四)種糧大戶(合作社指理事會成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組織項目建設能力。
種糧大戶基本條件認定的依據為種糧大戶面積核實登記(2013年)、土地流轉合同(或協議)、水稻種植保險合同等。2014年水稻種植保險合同根據實際,可放寬至項目驗收前提供。
三、補貼內容和條件
(一)金融支持
包括財政擔保、信貸融資和貼息。
1.財政擔保
由省財政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幫助種糧大戶獲得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信貸資格,適度提高信貸額度,為種糧大戶提供生產及相關項目投入資金。擔保費用由省財政全額補貼。
2.信貸融資和貼息
信貸融資:以種糧大戶2014年流轉并耕種的水田面積為計算依據,畝均不超過500元、**高不超過200萬元。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發放的種糧大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國家基準利率的10%。
貼息:按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授信之日國家公布的一年期基準利率的70%予以貼息,貼息額以實際發放的信貸資金金額和規定貼息期限以內的計息天數為計算依據。
貼息期限:一個年度以內,從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授信之日起計算。
項目申報要求:
⑴水稻種植大戶本人及配偶,合作社理事會全體成員近三年內(2011-2013年)無不良銀行信用記錄和惡意欠貸行為。
⑵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所有社員為共同借款人。
⑶同意將自有農機設備、房產等財產作為抵押物。
(二)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
包括早稻集中育秧、綠肥種植、曬場、稻谷烘干設施等四項補貼,采取“先建后補”的補貼方式。
1.早稻集中育秧。對種糧大戶2014年開展早稻集中育秧進行補貼,實現大戶早稻育秧集中管理。
補貼標準:插拋秧500元/畝,機插秧2500元/畝,按秧田計算。
申報限額:插拋秧秧田面積與大田面積比例按1:20計算,機插秧秧田面積與大田面積比例按1:100計算。
項目要求:單個育秧點規模插拋秧集中連片5畝(含)以上,機插秧集中連片1畝(含)以上。
實施時間:2014年2-5月。
2.綠肥種植。對種糧大戶2014年種植紫云英、肥田蘿卜等綠肥作物進行補貼。
補貼標準:50元/畝,以經驗收后的實際種植面積為計算依據。
申報限額:以種糧大戶2014年流轉水田面積(含自有水田)為依據,大戶申報補貼面積不得超過2014年實際種植水田面積(含自有水田)的90%,**高不超過2000畝。
項目要求:項目區畝均用種量2公斤以上,配施適量根瘤菌和鈣鎂磷肥,畝均鮮草產量達到1500公斤以上。
實施時間:2014年9-10月。
3.曬場。對種糧大戶新建曬場進行補貼,解決大戶及周邊農戶稻谷收曬的需要。
補貼標準:60元/平方米,以經驗收后的實際建設面積為計算依據。
申報限額:以種糧大戶2014年流轉水田面積(含自有水田)為依據,2000畝(含)以下的大戶申報補貼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2000畝以上的大戶申報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項目要求:建設用地為荒坡荒地等非耕地,不得占用耕地資源,也不得變相為農戶家庭院落建設;使用C20(含)以上混凝土,澆筑厚度達15(含)公分以上;同意與周邊村民共用,且不收費。
實施時間:2014年9月底前。
4.稻谷烘干設施。對種糧大戶購買稻谷烘干設施進行補貼,解決大戶稻谷烘干、入庫存儲需要。
補貼標準:4500元/噸.批處理量,以稻谷烘干設施烘干能力(批處理量)為計算依據。
申報限額:以種糧大戶2014年流轉水田面積(含自有水田)為依據,1000畝以下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20噸,1000畝(含)-2000畝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40噸,2000畝(含)-5000畝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60噸,5000畝(含)-10000畝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80噸,10000畝(含)以上的大戶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100噸。本項目前一年度已補貼的,按等額核減后的烘干能力規模申報補貼。
項目要求:為新購稻谷烘干設施,轉讓的二手機、改裝機等不予補貼;符合國家質量技術要求,為國家認可的合格產品;具備固定作業場所,能安裝并正常使用,未來五年內不轉手或出售;對大戶申報購買機型、單機處理規模不做要求。
實施時間:2014年9月底前。
四、申報立項
(一)申報主體
種糧大戶為申報主體,對申報事項真實性負責。符合基本條件的水稻種植大戶同時又是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主要成員(含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只能擇一主體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二)申報程序
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項目,由種糧大戶自主向鄉鎮政府(農場)申報,縣農業局會同財政局初核,設區市農業局會同財政局復核后統一向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申報。
金融支持項目,由種糧大戶自主向省財政擔保公司縣級分公司、農村信用聯社(農商銀行)申請擔保和貸款,并向鄉鎮政府(農場)報備,由縣財政局會同農業局初核,設區市財政局會同農業局復核后統一向省財政廳(省財政擔保公司)、省農業廳、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申報。
種糧大戶可同時申報多個補貼項目。
(三)申報材料
所有申報材料應裝訂成冊,外加封面(封面應標注申報人、申報項目明細、申報時間等)。
1.申報基本材料:
⑴種糧大戶補貼試點項目申報審核書(見附件)。
⑵水稻種植大戶本人(含配偶)身份證復印件,合作社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理事會全體成員身份證等復印件。
⑶流轉耕地租賃合同復印件,自有水田計入耕種規模的還應附土地權證復印件。
2.申報金融支持還需提供農村信用聯社(農商銀行)、財政擔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報時限
種糧大戶應在2014年1月底前完成自主申報,縣級應在2014年2月20前完成項目初核并上報設區市,設區市應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復核并匯總報省。
(五)立項審批主體
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項目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批,金融支持項目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審批(核)。
(六)立項審批辦法
資格及項目立項采取專家評審制,省有關部門在2014年春耕前完成項目審批。
五、項目實施
(一)實施主體
種糧大戶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并承擔項目責任。
(二)實施要求
1.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內容組織實施。
2.嚴格按照批復的時間進度組織實施。
3.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項目建設要求組織實施。
4.妥善保管好項目實施有關材料文件,以備檢查。
5.符合國家關于財政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
6.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7.種糧大戶每季插秧完畢后,必須向耕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或農場申報水稻實際種植面積情況,鄉政府或農場應對種糧大戶每季自行申報的種植面積情況進行核實并登記備案。
(三)項目驗收
1.驗收條件。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項目完成所有實施內容,符合規定的質量和要求,達到了預期效果;金融支持項目貸款本息結清;購買了符合要求的2014年水稻種植保險合同。大戶單個項目完成后,即可申請該項目驗收。
2.申報驗收材料。驗收申請、水稻種植保險合同,以及根據各項目實施實際,提供項目建設前后對比照片、貨物購銷合同和發票、機器合格證、機器編碼或序列號、本息付款憑證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3.驗收組織。種糧大戶自主申請,縣級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項目由縣農業局會同財政局組織本縣項目驗收,設區市農業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項目巡查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農業廳負責全省項目抽查。金融支持項目由縣財政局會同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組織本縣項目驗收,省有關部門進行抽查。
六、補貼辦法
六、補貼辦法
(一)補貼核算
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項目由縣財政局會同農業局對種糧大戶補貼申請進行核算,核算依據為項目批復、項目驗收報告等有效材料。補貼項目完成核算后,應報省、設區市有關部門。
(二)補貼方法
1.項目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在項目立項批復后,全額預撥到縣級財政,年度終了進行清算。
2.項目完成實施、縣級驗收和補貼核算后,由縣財政局按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在30日內補貼給種糧大戶。
3.擔保費補貼由省級財政直接支付省財政擔保公司。
4.補貼資金全部通過“一卡通”發放給種糧大戶。
七、項目管理
(一)管理主體和職責
項目管理主體為各級農業、財政部門及農村信用社,負責種糧大戶補貼資格和對象確定、項目實施內容審核、盡職調查、貸款額度核定與發放、資金流向跟蹤與回收、立項批復、監管驗收等。
(二)管理方法
項目管理實行專家評審制、審核結果公示制、實施進度調度制、巡查制、大戶資質和信用備案制。
(三)違規處理
資格審查和項目督查貫穿于項目實施全過程,如發現種糧大戶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以及違反國家項目建設、財政資金使用、信貸有關政策規定等,一經查實,扣回項目補貼資金,取消其以后至少3個年度的補貼資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陳以龍發布于2014-07-07 01:26我在吉水楓江租了300百多畝種水稻租期,五年可以為合作社嗎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