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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修訂農機試驗鑒定辦法 加大企業違規成本
今后如果因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等情況被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3年內同樣產品申請鑒定,將不予受理。這是日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修訂的新內容。
日前,農業部公布《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農業部按照國務院相關要求對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以下13部規章進行修訂。其中針對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公布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做出修訂,即第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申請前三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三、四、六項的規定被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
按照該修訂,以后如果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解決的;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未重新申請鑒定的;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和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被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后,同一產品在三年內將不可以重新申請推廣鑒定證書。
據介紹,此前由于未對相應產品重新申請的時限做出明確規定,對于部分違規企業在被撤銷資格后重新申請農機推廣鑒定,如何受理,難以把握。為此,農業部做出該項修訂旨在嚴格執法力度,加大企業違規成本,從而督促農業機械生產者重視農機產品質量問題,進一步提高農機產品質量。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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