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關于印發江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贛農字〔2014〕33號
江西省農業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4]6號)精神,為確保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在總結近年經驗和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創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本方案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3月31日
附:江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指導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大限度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拉動作用,進一步促進我省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補貼原則
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重點保障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機具補貼,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機械化關鍵薄弱環節傾斜,提升農業生產機械化水平。堅持“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補貼入卡、逐級監督”的原則,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
二、實施范圍與資金分配
(一)實施范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場)。原農墾系統的墾區農(林)場、地方墾區(市)縣屬農(林)場、勞改農(林)場及其他農(林)場按屬地管理原則,一并納入補貼范圍。農(林)場職工與本縣其他農民享有同等申請和享受補貼的權利。
(二)資金分配。各縣級農機部門商本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農機化發展實際情況向設區市申報資金需求;設區市農機部門匯總商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及各地申報的數量,結合實際需求,對資金進行平衡后,商省財政廳下撥。
三、補貼機具種類與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根據農業部確定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結合我省實際,確定適合我省農業生產需要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2小類86個品目(詳見附件1)。
(二)補貼標準的確定。實行定額補貼,即對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農業部確定了補貼標準的,按部定標準執行。農業部沒有確定補貼標準的,按照總體不超過本省同類同檔機具近3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確定;血防區縣(市、區)主要農作物耕種收及植保等作業機械補貼定額測算比例不超過50%。
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
省農業廳根據上述原則制定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四、補貼對象與經銷商的確定
(一)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對每類補貼對象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由各縣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允許補貼對象在省域內跨縣選擇經銷商,自主購機。
(二)經銷商的確定和公布。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省、縣級農機部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并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三)產品信息歸檔。所有入選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江西省支持推廣目錄的農機生產企業,自愿主動填報產品歸檔信息。生產企業須在補貼機具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有關填報具體工作由省農機部門另行布置。
五、操作程序
實行“先購機后申請、先到先補、補完為止”的操作方式,鼓勵農機部門開展“一站式”服務,方便購機者辦理補貼手續。
(一)自主購機
自2014年4月1日起,購機者可在省內任何一家農機生產企業確定的經銷商處自主購機。經銷商須向購機者出具購機發票、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書。發票上須注明購機者姓名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身份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及所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等信息。經銷商須對補貼機具進行人機合影,登陸補貼系統錄入供貨信息,上傳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人機合影及購機發票原件照片,打印《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附件2一式2份),1份留存,1份交購機者。
(二)申請補貼
購機者本人攜帶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一卡通”或銀行賬號和《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到縣級農機部門申請補貼。對于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還需提供行駛證及復印件。對于需要安裝的設備或設施,須安裝完成并提交驗收報告。縣級農機部門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在購機發票上加蓋“已受理”。《農機購置補貼確認書》(見附件3)是否要財政部門簽字蓋章和留存,由各縣結合實際自主確定;縣級農機部門可留存1份。
縣級農機部門按照“先到先補”的原則當場確定補貼資格,直至補貼資金用完為止。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
(三)核實機具
縣級農機部門要組織人員做好補貼機具核實工作。對于實行牌證管理的機械,購機者應到縣級農機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行駛證和上述申請材料申請補貼。縣級農機部門將行駛證號記錄在《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管理部門核實欄作為核實依據,不需另行驗機。
對于非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驗機時間、地點和方式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驗機人員要嚴格按照補貼額一覽表中的主要配置、參數及補貼標準,對機具進行核實和噴字登記,對不便于噴字的機具可不噴,并在《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上簽署意見。
(四)發放補貼
在補貼資金兌付或結算前,須公示受益對象信息(含附件4和附件5)。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機部門向縣級財政部門出具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含附件4和附件5)。
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農機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將補貼給購機者個人的資金通過“一卡通”發放,并注明“農機購置補貼”。將補貼給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以直接撥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賬戶。
要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補貼啟動實施后農機部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工作。12月份以前申請的補貼,確保在12月底前完成資金兌付。
(五)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購機者應將所得的購機補貼款退回經銷商,經銷商將補貼款退回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經銷商方可退貨,并及時書面告知縣級農機部門。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退貨檔案材料由經銷商交縣級農機部門。
對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機具退貨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且加蓋公章,并及時書面告知縣級農機部門。經銷商應在退貨時,登錄補貼系統錄入“已退貨”。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各縣要成立由縣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在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尤其對于監管難度較大、單臺或單戶(含農民專業合作社)補貼額較大的補貼機具,由縣領導小組組織核機和監管。市級農機部門要做好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補貼投訴調查處理以及所轄縣(市、區)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考核等工作。
(二)強化財政支持。省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經費,其中1000萬元用于對市、縣(區)、鄉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給予經費補助。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縣級每年安排不少于10萬元的監管工作經費,用于開展政策宣傳、組織實施、信息公開、建立檔案、核查機具等工作。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農機、財政部門要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等要求落到實處。各級農機部門要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基層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農機部門報送的補貼資金發放意見的合規性審核,市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與農機部門的配合,加大財政資金監管力度,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監管優勢。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市、縣級農機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報省農機部門;省農機部門按要求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可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
(四)強化信息公開。各級農機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范圍,及時通過各種新聞媒體或宣傳渠道,向社會主動公開政策文件和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者通訊方式和銀行賬號等個人隱私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附件4)和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2014年4月底前,縣級農機部門須按規定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要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政策實施情況總結,市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別將半年和全年實施情況總結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附件:1、江西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種類范圍。2、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3、農機購置補貼確認書。4、2014年度縣級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5、2014年度縣級補貼機具結算匯總表。6、農機購置補貼自主購機流程圖。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