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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受理條件暫行規定
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受理條件暫行規定
魯農機科函字〔2013〕3號
根據我省農機化發展實際及推廣目錄管理的規定要求,為進一步促進農機企業提高產品制造水平、企業管理水平、產品質量水平,現對我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受理條件,作出如下規定:
一、申請鑒定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應是在山東省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
(二)插秧機、谷物聯合收獲機械、輪式拖拉機的生產企業注冊資金應在10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100人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聯合收獲機械(喂入量4.0kg/s)企業注冊資金應在2000萬元以上,150馬力以上的輪式拖拉機企業注冊資金應在5000萬元以上。其他生產企業的注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60人以上。
(三)申請企業占地面積3000 m2以上,用于生產的廠房建筑面積一般應在1000m2以上,生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大型農業機械的應在3000 m2以上。
(四)申請企業應具備與所生產產品配套的生產線及生產設備、檢驗儀器設備等必備生產條件。
二、申請鑒定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鑒定產品應是省級鑒定能力范圍內或鑒定計劃中的產品。
(二)申請鑒定產品應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之內。
(三)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申請鑒定產品所裝配的主要部件(如所裝配的發動機)也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申請鑒定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穩定生產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生產批量,在兩個以上市地銷售。累計銷售量滿足如下要求:小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于500臺,中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于100臺,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于30臺(套),對重點推廣、農業生產急需或創新型等農業機械產品銷售量應不少于10臺(套)。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7日印發的《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受理條件暫行規定》(魯農機科函字﹝2012﹞9號)廢止。
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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