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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征求《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修改意見的函
關于征求《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修改意見的函
農機科〔201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農業、農牧)局(廳、委、辦),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農機化管理局,新疆建設兵團農業局:
按照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規定,我司組織起草了“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目錄指南),請你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8月18日之前反饋至我司科教處(地址:北京市朝陽農展館南里11號),聯系電話:010-59192817、59192863(傳真),E-mail:njhkjc@agri.gov.cn。
附件:《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
附件內容:《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有關規定,推動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報指南。請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本指南要求,組織開展申報和推薦以及年度調整工作。
一、《目錄》編制流程
(一)企業申報。9月30日之前,生產企業完成網上申報和書面材料報送。
(二)省級審核。10月30日之前,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完成審核、擬推薦產品的公示和同意推薦的申報材料報送工作。
(三)專家評審。11月30日之前,按《辦法》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四)網上公示。12月,農業部通過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對《目錄》公示稿進行公示。
(五)發布公告。農業部整理公示結果,并按《辦法》規定發布公告。
二、申報資質
(一)企業資質
1.列入《目錄》的企業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
2.插秧機、谷物聯合收獲機械、拖拉機的生產企業注冊資金應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聯合收獲機械(喂入量4.0kg/s)企業注冊資金應在2000萬元以上,150馬力以上的輪式拖拉機企業注冊資金應在5000萬元以上。其他生產企業的注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
(二)產品資質
1.列入《目錄》的產品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
2.在申報年度內發布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或市場質量監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產品名單。
3.被農業部取消農機購置補貼資格的產品或企業不得申報。
4.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獲得省級以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拖拉機、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自走式玉米收獲機、水稻插秧機應是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微耕機、旋耕機、精量播種機、免耕播種機、秸稈切碎還田機、谷物干燥機、潛水電泵、離心泵、擠奶機、貯奶(冷藏)罐和全混合日糧飼料制備機等產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獲得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應是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應在申報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申報年度內已完成部級推廣鑒定工作、部級推廣鑒定證書正在報批的產品,可以使用部級推廣鑒定受理通知單、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進行申報。
4.尚不具備實行推廣鑒定條件的產品申報時應提供選型鑒定報告。選型鑒定報告應由省級以上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按照已批準的選型鑒定大綱出具,鑒定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標檢驗、適用性評價、可靠性評價、安全性檢查等內容。
三、申報范圍
根據《辦法》,結合NY/T1640-2008《農業機械分類》標準,申報范圍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設施農業設備10大類28小類73個品目(詳見附表1)。
四、企業申報
為規范《目錄》申報工作管理,提高效率,企業申報《目錄》既要進行網上填報,也要報送相關書面材料。
(一)申報時間。9月1-30日,生產企業應完成網上申報和書面材料報送工作。
(二)申報部門。生產企業自愿向注冊所在地或選擇一個主銷區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詳見附件2)進行申報;同一個型號產品只能從一個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申報。
(三)網上申報。生產企業應通過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網址http://www.amic.agri.gov.cn)進行相關信息填報,主要填報內容包括企業信息、產品信息、歸檔參數等,并上傳鑒定證書和農機推廣鑒定報告、檢驗報告掃描件電子版。填報后選擇一個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申報書。
(四)書面申報。生產企業應將書面申報材料報送至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與網上填報的相同)。書面申報材料一式兩份,一份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農業部,一份留存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留存備案。書面申報材料按產品型號分別裝訂成冊,每種型號產品裝訂一冊,不得另有其他材料,不得將多個產品的材料合訂成冊。所有的復印件材料用A4紙,字跡清晰、容易辨認。每個產品的書面申報材料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書(附表3);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3.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以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采用推廣鑒定申報,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4.選型鑒定報告(采用選型鑒定申報,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5.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證書及其附件(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6.產品彩色照片(6寸4張,前方向、后方向、側方向各1張,機具銘牌特寫1張,統一粘貼在A4紙上);
在《目錄》申報范圍內的已列入《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增補的)、產品信息(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以及產品結構)未進行任何變更、鑒定證書有效期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產品,在完成網上申報后,企業可不提交前款2-4項的書面申報材料。
(五)相關要求
1.關于申報書填報。生產企業要認真填報和核對申報書信息。申報書中企業名稱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一致;產品名稱和產品型號應與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一致;紙質申報書應由網上申報系統打印生成,非網上申報系統打印的申報書、申報書內容與網上申報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書面材料若不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材料的,企業一定要確認產品已列入《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增補),且產品信息、相關證件信息未進行任何變更,否則一律按未提供申報材料處理。
2.關于涵蓋申報。對于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可以實行涵蓋方式申報,即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的機型用一份申報材料申報,在網上申報系統中,分別按申報機型填報信息。對于未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不能使用涵蓋方式申報。
3.關于補貼分檔的關鍵技術參數填報。補貼分檔的關鍵技術參數為申報產品的結構參數和基本技術規格參數,將所填參數要與推廣鑒定檢驗報告相一致。
五、省級推薦要求
(一)材料受理。各省(區、市)目錄申報受理機構要保證電話暢通,及時受理企業申報。
(二)核實推薦。各省(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每個產品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嚴格把好審核推薦關,確保其真實性、有效性。要對審核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及時處理公示期所反映的情況,并在規定時限內對申報產品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建議。
(三)材料報送。申報材料由各省(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寄送,并將推薦審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審查基本情況、具體做法、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推薦產品匯總表和通過省級審核的產品材料按規定的時限上報農業部。
六、年度調整
生產企業可根據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報年度調整。年度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
(一)增補。年度增補原則按本指南規定的“《目錄》編制流程”、“申報資質”、“申報范圍”執行。
(二)變更。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地址和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生產企業應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農業部。
1.企業名稱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變更后生產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和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
2.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推廣鑒定證書到期失效的《目錄》產品,重新獲得推廣鑒定證書中的產品名稱或型號,與原產品名稱或型號不一致的,按年度調整進行增補申報。
3.企業通訊地址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其中產品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4.聯系人、聯系電話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即可。
(三)取消。
1.按照《辦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逾期失效的《目錄》產品,生產企業應提交相應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并在11月30日前報送農業部,否則予以公示取消。
2.有《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申報材料接收單位: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質量監督處(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96號,郵編:100122,電話:010-59199166、010-59199028)。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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