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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農機:獨立董事關于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獨立意見
吉峰農機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獨立意見
我們作為吉峰農機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本著審慎原則,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就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公司控股子公司寧夏吉峰同德農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吉峰”計劃為客戶在寧夏吉峰購買農業機械過程中向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在總額1000萬元的范圍內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和保證金質押擔保,擔保期限為一年,單戶貸款金額原則不超過所購農業機械的國家補貼額度,客戶就寧夏吉峰對其貸款的擔保提供第三方反擔保。
寧夏吉峰計劃為客戶在寧夏吉康農業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吉康”,寧夏吉峰全資子公司)購買農業機械過程中向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在總額500萬元的范圍內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和保證金質押擔保,擔保期限為一年,單戶貸款金額原則不超過所購農業機械的國家補貼額度,客戶就寧夏吉峰對其貸款的擔保提供第三方反擔保。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對外擔保的擔保金額在公司董事會的權限范圍內,無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我們的獨立意見:公司控股子公司寧夏吉峰為購機客戶提供擔保,有助于滿足寧夏吉峰及寧夏吉康的經營管理需求,保證經營業務的順利開展。寧夏吉峰已制定嚴格的對外擔保審批權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對外擔保風險。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規要求。
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我們同意寧夏吉峰為購機客戶提供擔保。特此公告。
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毛洪、潘學模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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