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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關于印發2015-2017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閩農計〔2015〕68號
各市、縣(區)農機管理局(站)、財政局,福州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精神,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5年3月18日
附件下載:《2015-2017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2015-2017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水平為重點,不斷改革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辦法,充分調動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組織購買與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規模由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組成。資金安排采取年度資金下達和購機補貼指標調劑相結合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當年度補貼資金未使用完畢的,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使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補貼對象及其確定
農機購置補貼對象為全省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
四、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等11大類29個小類56個品目機具(見附件1)。
對大中型輪式拖拉機、水稻插秧機、秧盤播種成套設備、種子處理設備、聯合收割機、谷物烘干機、18馬力以上自走式噴桿式噴霧機、30千瓦以上風送式噴霧機、馬鈴薯、花生、油菜種植和收獲機械等耕種收薄弱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并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
補貼產品必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產品銘牌。
(三)補貼標準。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
對個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由縣(市、區)根據省里資金安排額度和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為加快推廣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購機者購買下述品目機具時給予一定比例的省級累加補貼。當年度省級資金使用完結,不再累加補貼。
1.對購置秧盤播種成套設備、種子處理設備、水稻插秧機、糧食烘干機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的,省級補貼資金給予不超過20%的累加補貼。
2.對購置75馬力以上輪式拖拉機、18馬力以上自走式噴桿式噴霧機、30千瓦以上風送式噴霧機、馬鈴薯、花生、油菜種植和收獲機械的,省級補貼資金給予不超過10%的累加補貼。
五、市場參與方主體責任
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購機者作為市場參與方要共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農機購置補貼有關政策規定。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省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切實規范生產和銷售行為,確保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對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經銷企業應對產品銷售的真實性負責;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也可以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購機者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要確保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內錄入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積極配合和協助農機、財政等部門開展補貼產品抽查核實等工作。
對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
六、操作程序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補貼申請
購機者持本人身份證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持法人身份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生產經營所在地村委會證明(格式見附件2)、購機發票、銀行一卡通(折)和經銷企業提供的“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到當地農機管理部門提出補貼申請。
(二)材料審核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對購機者提供的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完整的應予受理。
(三)公示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在受理補貼申請后,應及時通過農機購置補貼專欄或當地政府網站或在鄉鎮所在地張貼等形式公示購機者購買信息。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應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正式啟動后,每三個月將購機者購買信息匯總并以信函的形式寄達相關行政村,由當地村委會負責對外公示(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和舉報投訴。
(四)資金結算、撥付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每月5日前向縣級財政部門集中提交經審核無誤的上個月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結算函。財政部門負責資料合規性審核,并于當月20日前完成資金撥付工作。
(五)建檔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對已撥付的補貼機具建檔。鄉鎮受理的,在當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統一送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歸檔。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強化保障。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位。要加強日常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
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增加資金投入,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各縣(市、區)財政每年按不少于本縣實際使用補貼資金總量的1.5%安排工作經費;省級財政專項安排績效獎勵經費,采取因素分配法,考慮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際兌付總額、資金結算進度及縣級財政專項工作經費落實等情況給予獎勵。
(二)加強宣傳,優化服務。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積極宣傳購機補貼政策,重點圍繞與購機者切身利益相關的新變化、新舉措、新標準的宣傳和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服務,確保購機補貼政策執行更加公開、透明。市、縣兩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產品質量好、售后服務滿意度高的新型、實用農機產品的宣傳和推廣力度。鼓勵開展“一站式”服務,鼓勵開展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主動公開信息,按規定須公開的內容要全部上網發布,實現補貼產品信息網上查詢。每年12月20日前,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格式見附件3)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信息公開專欄公布。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農、財兩部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力度,以監管促規范、以監管促落實、以監管促廉政,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管理,確保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位。對補貼額較高和有省級累加補貼的機具要重點抽查核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當地政府牽頭組織第三方開展機具抽查核實工作。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設區市、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管理部門。省級農機管理部門視調查情況及設區市、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建議,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要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八、方案與總結報送
各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當地實施方案,經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同意后印發實施并報送設區市農機、財政部門備案。
每年12月20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送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本實施意見在執行期間,如遇相關政策、機具補貼種類范圍、分類分檔標準和補貼價格發生變化的,將按年度適時進行調整并發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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