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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農機設備公司行賄農機站 董事長獲刑
通過包頭達茂旗農牧局農機管理站銷售國家補貼農機具,并按照一定比例給農機站提成,在2010年到2013年期間,內蒙古鑫陽農機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通過這樣的方式為達茂旗農機站提成91萬余元。3月30日,包頭法院陽光司法網公布了此案判決書,鑫陽公司被判罰10萬元,董事長王某某也被判刑。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2年,包頭市達茂旗農牧業局農牧機監理管理站(以下簡稱達茂旗農機站)在實施國家農機補貼項目過程中,利用本單位的特殊職權便利,為在達茂旗銷售補貼農機具的經銷商代銷部分補貼農機具牟利,并代為收取購買補貼農機具的自籌款。經銷商則依據每年度的補貼農機具銷售數量及獲利情況,按照一定比例給付達茂旗農機站“提成費”。從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間,內蒙古鑫陽農機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陽公司)共給付達茂旗農機站提成費91.0870萬元(其中于2010年2月4日、2010年4月7日給達茂旗農機站出納石某某在達茂旗信用社開戶賬號為×××的存折里分別匯入30萬元和20萬元。于2011年1月26日、2011年12月8日、2013年1月4日給石某某另外一個賬號為×××的存折里分別匯入64200元、157350元、189320元)。該款由石某某負責保管,但沒有將其入單位賬。達茂旗農機站將這筆錢全部用作單位辦公經費、差旅費、福利等各項支出。
公訴機關認為,鑫陽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事業單位達茂旗農機站行賄91.0870萬元;王某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鑫陽公司及王某某的刑事責任。
鑫陽公司、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證據材料未持異議,對行賄數額91.0870萬元提出異議。鑫陽公司辯稱,給付達茂旗農牧業局農機站的91.0870萬元,不全是行賄款,其中還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場地費等其他費用。王某某則辯稱,給達茂旗農牧業局農機站提成費是被迫的,是按達茂旗農牧業局農機站要求給的提成費,不是自愿給的。
案件審理期間,鑫陽公司繳納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鑫陽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規定,向達茂旗農牧業局農機站行賄91.087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王某某系鑫陽公司的董事長,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主管單位對上述國家事業單位的行賄行為負有主管責任,亦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2014年12月10日,達茂旗法院判處被告單位內蒙古鑫陽農機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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