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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農機站原站長貪污受賄 一審獲刑十九年半
隨著國家政策的實施,農業財政補貼加大,原是惠農利民的好政策,卻成為一些基層官員謀利的肥肉,有人動“歪腦筋”將農機補貼演變為腐敗,套取資金,弄虛作假盛宴。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1日披露,該院一審對貪污此類資金的上杭縣農機站原站長黃某判處十九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1萬元。
被告人黃某在擔任上杭縣農機站站長期間,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李某、闕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冒領、“賬外賬”等方式侵吞公款、騙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貪污犯罪數額為606651.6元。被告人黃某伙同被告人闕某利用職權借推廣新型農機具,幫助經銷商宣傳、推銷農機設備,并提取“推廣費”或利用申請、審批農機購置補貼,收受農戶、合作社賄賂,以在辦理補貼過程中給予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賄賂,被告人黃某受賄數額為283830元,被告人闕某受賄數額為72550元。
2006年起,在辦理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被告人黃某伙同闕某等人,違反農機購置補貼的相關規定,在明知存在冒名頂替、虛構交易等手段以套取農機補貼資金的情況下,仍然違反規定予以審核通過和上報補貼資金結算材料,造成大量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被違規套取,并組織對拖拉機進行年檢過程中,違反農機監理收費的相關規定,違規向拖拉機主收取“會員費”,造成上杭縣拖拉機主額外支付大量費用,致使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被告人黃某在辦理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過程中,超越職權,違反規定以縣農機站需要辦公經費為由向農機經銷商收取額外費用,其中,被告人黃某濫用職權造成損失共計2394833元,并在履職過程中還存在挪用公款5萬元,用于個人炒股等違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1萬元。被告人闕某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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