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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允許設施農業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
中新網海口7月22日電(王子謙尹建軍)記者22日從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了解到,為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該省明確設施農業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
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配套)設施用地。其中生產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等用地;規模化養殖的畜禽舍等。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是直接為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生產服務的附屬或配套設施用地。
根據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出臺的《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需進行補劃,同時通過耕作層剝離利用、架空、預制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海南規定,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作物種植、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多不超過20畝。
通知要求,不得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變相圈占土地。養殖設施可建設多層建筑,但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建筑層數控制在六層以下。
海南要求各市縣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屬于經營性的糧食存儲和加工、屠宰和肉類加工、農機農資存放和維修等場所;農產品加工、倉儲和銷售等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農業園、農莊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展銷、大型停車場以及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設施農業用地取得方式上,海南明確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用地協議,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后,即可動工建設。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每月底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匯交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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