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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關于印發《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宣威市、鎮雄縣、騰沖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加快農業機械更新換代,進一步優化農業機械裝備結構,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共同制定了《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意見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精神,為做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云南省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省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本意見簡稱“機主”),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
我省選定補貼報廢農機種類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水稻插秧機。報廢補貼農業機械種類調整工作,依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和商務部制定的報廢補貼種類范圍,結合省情,按年度進行適當調整。
四、報廢條件和標準
(一)報廢條件。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需對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需要提供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資料信息;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需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二)報廢標準。滿足報廢條件,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報廢。
1.小型拖拉機(發動機標定功率小于等于18kW)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大于18kW)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和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4.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5.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資金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報廢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詳見附件1),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當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可根據上年度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按年度對補貼額進行優化調整。
六、回收企業
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和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維修網點、合作社等其他企業,可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開展農業機械報廢回收。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當地申報情況,按照公開擇優、集體決策的方式,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審定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地方主流媒體或農業農村信息網站向社會公布承擔報廢農機回收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并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等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舊機回收。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具交售給已完成備案農機回收企業,報廢農機殘值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則,共同協商確定。縣級農機監理部門應當核對機主身份證件、行駛證等信息,根據報廢條件和標準,確定是否符合報廢要求。報廢回收農業機械相關信息不清或者未辦理變更登記等情形,需提供農業機械相關來歷證明的,按《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要求提供。
(二)現場拆解。回收企業嚴格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對回收農機主要零部件進行拆解,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縣級農機監理部門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資料,并建立拆解檔案。拆解檔案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機主、回收企業、農機監理人員分別在報廢農機臺帳和《云南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三)注銷登記。符合報廢條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經現場銷毀后,機主憑《確認表》向原登記地縣級農機監理部門,申請辦理牌證注銷手續。農機監理機構按規定完成牌證注銷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辦理原則,鼓勵有條件地區開展“一站式”服務,在現場銷毀的同時辦理注銷登記和報廢更新補貼申請。
(四)補貼申請。機主在當年農機購置補貼品目范圍內,自愿選購所需的新機具,持有效的身份證件、“一卡通”(或銀行存折)、《確認表》、新購機具發票等資料,按當地規定申請報廢更新補貼。
(五)兌現補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兌現。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條件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個人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業機械數量不多于3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業機械不多于10臺,縣域內年度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
八、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加強業務培訓。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要統籌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與農機購置補貼的相互銜接,結合地方實際,合理優化辦理程序,提高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
(二)強化信息公開。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讓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切實發揮實效。要強化信息公開管理,對享受報廢補貼的信息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按年度對受益機主信息進行集中公開,對實施方案、補貼額度、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三)優化服務便民。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預約辦理、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鼓勵縣級探索開展遠程監控報廢回收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報廢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辦理效率。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降低機主報廢補貼申辦成本。允許機主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業機械。
(四)嚴格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和機主,參照《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嚴肅處理。各地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
各州(市)要指導轄區縣(市、區),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縣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市級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州(市)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做好工作經驗總結提煉,開展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別上報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附件:1.云南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云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確認表
附表1
云南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序號 | 機型 | 類別 | 報廢補貼額(元) |
1 |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000 |
20-50馬力(含) | 3500 | ||
50-80馬力(含) | 7000 | ||
80-100馬力(含) | 10000 | ||
100馬力以上 | 12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7500 | ||
4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7200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5 |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1-2行 | 3000 |
3-4行 | 5500 | ||
6 | 水稻插秧機 | 4行手扶步進式 | 1300 |
6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1700 | ||
4行四輪乘坐式 | 5000 | ||
6行四輪乘坐式 | 8000 | ||
8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 | 11000 |
附表2
云南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表)
回收證明編號: | |||
機主姓名/單位名稱 | 機主身份證號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機主地址 | 機主聯系電話 | ||
機具型號 | 機具類別 | ||
發動機號 | 底盤(車架)號 | ||
牌照號碼 | 出廠日期 | ||
初次注冊 | 回收日期 | ||
登記日期 | |||
報廢條件 | 1.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 | ||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 |||
3.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車價格50%的; | |||
4.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 |||
5.國家明令淘汰的。 | |||
已辦理注銷登記。(此內容僅適用于已上牌證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 | |||
農機監理單位(章) | 農機回收企業(章) | ||
經辦人(簽字): | 經辦人(簽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機主(簽字并按手印): | |||
年 月 日 | |||
說明:1.此表為樣表,各縣可結合實際,對表格的格式內容進行調整完善。2.此表機具型號和機具類別填寫請按附件1規范填寫。3.本表一式三聯:一聯農機回收企業存查;二聯機主留存;三聯簽注農機牌證管理機構印章后,到農業農村部門辦理報廢更新申請補貼手續存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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