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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新農機〔2020〕151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機〔2020〕2號)要求,切實做好我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商務廳聯合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方案.doc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2).pdf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商務廳
2020年9月16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機〔2020〕2號)要求,切實做好我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按照自治區黨委工作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優化農業機械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到2020年底,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現所有縣(市、區)全覆蓋、規范化運行;力爭到“十四五”末,達到報廢年限或標準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率達80%以上,全區農機總動力穩定在2200萬千瓦左右,大功率、高效能、多功能及薄弱環節農業機械穩步增長,農機裝備結構顯著優化。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一)實施范圍。在全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縣(市、區)范圍內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從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對農民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
(二)補貼對象。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種類。我區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種類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農業機械。
(二)報廢條件。補貼的報廢農業機械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或由農機監理機構出具已備案管理的檔案資料。改裝、拼裝、來歷不明、無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的機具不予受理。
根據國家有關農業行業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申請辦理農業機械報廢補貼手續:
1、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的,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噴霧(粉)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4、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
5、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補貼標準
我區中央財政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各類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按報廢機型和類別確定,綜合考慮我區實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報廢補貼額按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高補貼額確定,其他農機報廢額按同類型農機購置補貼額的30%測算。單臺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具體報廢補貼標準(見附件1);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當年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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