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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公開征求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安徽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7月31日。如有意見建議,請將有關材料(單位需加蓋公章)通過電子郵箱向我廳農機裝備處反映,并注明姓名、單位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551-62666815;電子郵箱:0551-2655780@163.com。
附件:安徽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7月24日
附件
安徽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省委“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皖政〔2019〕27號)要求,以滿足農民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落實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持續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精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突出對深耕整地、播種、植保、烘干、茶葉生產加工、“兩利用”等農機具的補貼。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將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大力開展農機專項鑒定,重點加快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盡快列入補貼范圍。提升水稻插(拋)秧機等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急需新機具以及智能、復式、高端產品的補貼額,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推廣應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等技術的手機App,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我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5個大類41個小類138個品目(見附件1)。我省補貼范圍3年內保持總體穩定,必要的調整將按年度進行。
繼續實施連棟溫室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對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原植保無人飛機試點)進行購置補貼,具體操作辦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總體上繼續按有關規定實施。
各縣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從我省補貼范圍中選取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以及支持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我省將按年度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剔除出補貼范圍。
各地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市、縣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購機者年度內可申請補貼機具臺數,由各縣結合當地補貼資金規模和農業生產實際等綜合情況自行確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應做到普惠共享,對超過規定上限的,購機者要主動提出申請,提交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二)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品目各檔次補貼標準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執行,具體另行通知。各地要加強宣傳,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
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我省將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急需機具以及智能、復式、高端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水稻插(拋)秧機、茶葉色選機等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具體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后實施。
2021年起,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確保到2023年將其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具體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后實施。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市、縣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發現異常情形應組織研究并及時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將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并視情況對補貼額進行調整和向社會公布。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我省所有農業縣(市、區)和省農墾農場,其他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補貼資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將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市、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區)際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縣(市、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繼續按《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農機〔2020〕66號)執行。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各級財政應當依法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六、農機產銷企業責任
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要按照要求進行產品投檔,自主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內完善補貼產品相關信息,并對其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機生產和銷售企業要規范、誠信經營,積極配合各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做好機具核驗、抽查等工作,并對申請補貼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對于采用提供不實投檔信息、產品信息、銷售信息和虛購報補、重復報補、以小抵大等違規手段騙套補貼行為,或涉事產銷企業拒不配合調查、提供虛假調查材料等行為,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將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我省有關規定處理。
農機生產和銷售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以及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注銷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或因違規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被相關部門撤銷等,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產銷企業自行承擔。
七、補貼操作程序
2021-2023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
(二)補貼申請。購機者應及時攜帶所購機具、身份證、戶口本、購機發票和“一卡通”原件,以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辦理服務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權限,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并逐步過渡到通過手機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h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縣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三)審驗公示??h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農業農村部印發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堅持“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受理,申請資料不齊全的不建檔。購機者應積極配合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開展機具核查工作。鼓勵縣鄉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行政服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等工作。對由于無法移動等原因不能帶機申請的,申請者可預約農業農村部門上門核實。
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四)資金兌付。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整理好補貼對象資金結算統計表(包括中央農機購置補貼、報廢更新補貼)和補貼資金發放清冊等,原則上每月報送縣級財政部門1次??h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省農機試驗鑒定站要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省農機試驗鑒定站、省農機技術推廣總站、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要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落實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重點開展縣級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補貼信息抽查、績效管理考核等工作。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深入落實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重大事項須提交本級政府并組織縣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集體研究決定。
(二)優化服務,便民高效。各地要落實補貼申請限時辦理要求,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補貼申請過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規定,精簡補貼申請材料。推廣應用手機APP“皖事通”申請補貼,開展非現場補貼申請,補貼機具核驗預約等便民服務。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常年開放投檔平臺,方便生產企業隨時自主投檔。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按照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有關要求,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并與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現鏈接。全面規范及時公開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見附件2),資金兌付情況、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的咨詢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使用進度、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全面貫徹本通知、《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皖農機函〔2019〕450號)和《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范(試行)的通知》(皖農機〔2018〕217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對于發現政策落實中的異常情形,需經集體研究后上報。嚴格信用管理,加強對農機產銷企業承諾、踐諾執行情況的監管和失信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充分發揮辦理服務系統等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違規行為從分類標準、推廣鑒定(認證或采信)、補貼范圍、分類分檔、補貼額測定、機具投檔、機具核驗等環節有效開展全流程分析排查。鼓勵開展補貼機具第三方獨立抽查核驗和信息化技術核驗。加強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其中對于我省一個市發生因較重違規行為處理措施的農機產銷企業,其他市應及時聯動,并結合實際進一步深入調查處理。
縣級實施方案報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審批后實施。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附件:1.安徽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安徽省年度縣(市、區、場)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
附件1
2021-2023年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5大類41個小類138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圓盤犁
1.1.3旋耕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1.6耕整機
1.1.7微耕機
1.1.8機耕船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起壟機
1.2.3滅茬機
1.2.4筑埂機
1.2.5鋪膜機
1.2.6聯合整地機
1.2.7埋茬起漿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作物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鋪膜播種機
2.1.7水稻直播機
2.1.8精量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種子播前處理設備
2.2.2營養缽壓制機
2.2.3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
2.4.2撒肥機
2.4.3追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桿噴霧機
3.2.2風送噴霧機
3.2.3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3.3.2果樹修剪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4.1.2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獲機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2.4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4.3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4.3.1棉花收獲機
4.4果實收獲機械
4.4.1番茄收獲機
4.4.2辣椒收獲機
4.5花卉(茶葉)采收機械
4.5.1采茶機
4.6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6.1油菜籽收獲機
4.7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7.1薯類收獲機
4.7.2花生收獲機
4.8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8.1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4.8.2摟草機
4.8.3打(壓)捆機
4.8.4圓草捆包膜機
4.8.5青飼料收獲機
4.9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9.1秸稈粉碎還田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玉米脫粒機
5.1.2花生摘果機
5.2清選機械
5.2.1風篩清選機
5.2.2重力清選機
5.2.3窩眼清選機
5.2.4復式清選機
5.3干燥機械
5.3.1谷物烘干機
5.3.2果蔬烘干機
5.3.3油菜籽烘干機
5.4種子加工機械
5.4.1種子清選機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1.2組合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水果清洗機
6.3.3水果打蠟機
6.3.4蔬菜清洗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干機
6.4.4茶葉篩選機
6.4.5茶葉理條機
6.5剝殼(去皮)機械
6.5.1花生脫殼機
6.5.2干堅果脫殼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裝卸機械
7.1.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1水泵
8.1.1離心泵
8.1.2潛水電泵
8.2噴灌機械設備
8.2.1噴灌機
8.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青貯切碎機
9.1.3揉絲機
9.1.4壓塊機
9.1.5飼料(草)粉碎機
9.1.6飼料混合機
9.1.7顆粒飼料壓制機
9.1.8飼料制備(攪拌)機
9.2飼養機械
9.2.1孵化機
9.2.2喂料機
9.2.3送料機
9.2.4清糞機
9.2.5糞污固液分離機
9.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
9.3.2貯奶(冷藏)罐
10.水產機械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0.1.2網箱養殖設備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1廢棄物料烘干機
11.1.2殘膜回收機
11.1.3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1.4秸稈壓塊(粒、棒)機
11.1.5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1.1.6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1.1.7有機廢棄物干式厭氧發酵裝置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2.1平地機械
12.1.1平地機
13.設施農業設備
13.1溫室大棚設備
13.1.1電動卷簾機
13.1.2熱風爐
13.2食用菌生產設備
13.2.1食用菌料裝瓶(袋)機
14.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
14.1.2履帶式拖拉機
15.其他機械
15.1養蜂設備
15.1.1養蜂平臺
15.2其他機械
15.2.1驅動耙
15.2.2籽棉清理機
15.2.3水簾降溫設備
15.2.4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15.2.5旋耕播種機
15.2.6大米色選機
15.2.7雜糧色選機
15.2.8秸稈膨化機
15.2.9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5.2.10農業用北斗終端及輔助駕駛系統(含漁船用)
15.2.11沼氣發電機組
15.2.12有機肥加工設備
15.2.13茶葉輸送機
15.2.14茶葉壓扁機
15.2.15茶葉色選機
15.2.16果園作業平臺
15.2.17果園軌道運輸機
15.2.18秸稈收集機
15.2.19脫蓬(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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