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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民起訴“東方紅”收割機案一審勝訴收藏
三農民起訴“東方紅”收割機案一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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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6 15: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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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周左明、凌賢剛、丁汝明等三位農民終于等來了他們期盼的結果,他們訴一拖(洛陽)收獲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拖公司”)和合肥鋒陵收割機銷售部(以下簡稱“鋒陵銷售部”)一案,法院一審判決:解除三農民與兩被告之間的購機協議,所購買的三臺“東方紅—國際525EX”半喂式聯合收割機分別由兩被告收回,案件受理和農機質量鑒定等費用也由兩被告承擔,退賠總金額約60萬元。 2005年3月22日,本報法制周刊以《“東方紅”收割機帶來的煩惱》為題,刊發肥西縣江夏店鄉農民周左明的讀者來信,講述了他在購買、使用收割機過程中遇到的煩心事。2004年7月28日,周花了18萬多元從一拖公司在合肥的特約經銷部——鋒陵銷售部購入一臺“東方紅—國際525EX”半喂式聯合收割機,當年8月開始使用,陸續發生幾十起質量問題,機械部件壞了以后,廠方的售后服務及維修技術跟不上,更為嚴重的是有的配件廠方不能提供。稻麥收割的大忙季節,收割機經常在地里趴窩,無法正常作業,損失很大。 周左明的來信登出后,反響強烈,肥西縣凌賢剛、壽縣陳敏、霍山縣吳中正、合肥市包河區丁汝明等多名購機農戶陸續來到報社,反映購買該機型后同樣的遭遇。因為購機投入高達20萬元左右,上述農戶基本上都是東拼西湊借貸購機,收割機不能正常作業,使他們的家庭經濟狀況很快陷入窘迫之中。 經本報記者協調,一拖公司領導專程從河南省趕到合肥,與經銷商和購機農戶當面溝通,尋求解決方案。圍繞這一事件,2005年5月10日,本報法制周刊跟蹤報道廠家、銷售商、購機農戶和農機質量主管部門對此事的態度和看法。該款機型的安徽銷售商——鋒陵銷售部認為,該機型在市場上是成熟的產品,出現上述問題是因為廠方“三包”服務不到位,配件供應不足,維修人員的技術素質不過硬,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較差導致的。一拖公司則認為公司已經履行“三包”規定,故障頻出是由于有些用戶不顧及產品使用性能操作要求,缺乏對產品進行及時有效的維護和保養。對售后服務出現的問題,一拖公司同時表示,將在2005年麥收過程中進一步改善服務工作質量,繼續在各區域派出專業服務人員,充分做好服務配件的保障。而農機部門則認為,“東方紅”此種機型故障率偏高,屬于不正常現象。 然而,生產廠家在多次向購機農戶和媒體承諾后,在當年的秋季作業季節,仍無法改進售后服務質量,解決收割機故障頻出和維修難等問題。無奈,周左明、凌賢剛、丁汝明等三機主于2005年7月,分別向合肥市蜀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退回所購的收割機,兩被告返還購機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等。 2006年6月5日-6日,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這三起案件。開庭審理前,安徽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受法院委托,在肥西縣王店鄉、新倉鎮分兩次分別對這三臺收割機進行了中稻、晚稻作業性能測試,檢驗報告認為三臺受檢機器的安全性能、作業性能和故障評定均存在不合格項目。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分別提供證據證明各自主張,并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蜀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周左明與被告一拖公司廠方代表簽訂的購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一拖公司賣給原告的收割機經安徽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檢驗,安全性能有三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我國標準化法明文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一拖公司賣給原告的收割機屬禁止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機返還購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一拖公司關于原告購買的收割機不符合退機要求的辯稱無法律依據。于是,判決解除2004年7月28日周左明與一拖公司簽訂購機協議;周左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其購買的“東方紅—國際525EX”半喂式水稻聯合收割機退還一拖公司;一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周左明購機款181800元;駁回周左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由一拖公司負擔。凌賢剛、丁汝明兩農民的退機請求也分別得到法院的支持。 現代農村報 記者姜紅 | |
發表于 @ 2007年04月24日 23:45: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