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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糧于地”在國外
經濟發達國家維持足夠的糧食生產能力,主要是通過“藏糧于地”的辦法。美國在這方面具有相應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按肥料的銷售量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或作為稅收、或作為服務費用),用于有關土壤培肥方面的研究和測土推薦施肥工作。如威斯康星州規定在該州每銷售1噸肥料提取10美分。這種政策和資金上對“藏糧于地”的保障,保證了美國農民能夠獲得滿意的服務,也保證了土壤肥料方面的科技進步和肥料的科學應用,為農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信息來源: 人民日報)
發表于 @ 2008年06月30日 23:04: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