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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六部委頒布的
《農機“三包”規定》宣講要點
明確了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了產品誰銷售誰負責的三包原則。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是承擔三包責任的三種形式。
1、三包有效期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農用運輸車的整機、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并附有主要部件的目錄。其他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承擔三包業務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無維修配件待修的時間。轉手買賣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產品,憑該產品的原發票及三包憑證繼續享有三包權利。丟失發票和三包憑證,但能證明其所購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仍享有三包權利。
2、修理 三包有效期內,產品出現故障,用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修理由三包憑證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費修理。未指定修理單位的,修理及運輸費用由銷售者承擔。修理者自送修之日起40日內排除故障并保證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損壞的,修理者賠償用戶的損失。
3、換貨 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產品,超過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如實記載修理狀況,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用戶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產品售出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用戶可選擇換貨或修理。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因同一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修理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更換總成或部件。更換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用戶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故障,更換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4、退貨 換貨后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的,用戶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負責為用戶免費退貨。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因換貨仍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要求,用戶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免費退貨。
5、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⑴ 不能保證實施本規定的,不得銷售產品; ⑵ 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⑶ 不準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產品以及假冒偽劣產品; ⑷ 保持銷售的產品的質量; ⑸ 產品售出時,應當開箱檢驗或者向農民當面交驗、試機(車);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貨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介紹產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聯系方法;介紹產品使用、維護、保養注意事項;按裝箱單向農民當面清交隨機(車)工具、附件、備件,并讓農民對所購產品的外觀質量進行檢驗; ⑹ 農忙季節應當有及時排除主要產品故障的措施; ⑺ 妥善處理農民的查詢、投訴。
6、其他規定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在農忙季節出現故障,在服務網點范圍內屬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應當在2日內予以排除,屬不易修理的故障,應當在5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范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負責。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運輸或者提供合理的費用。 三包有效期內,對于用戶的三包要求,銷售者應當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超過7日未作答復,或者未按答復意見處理的,用戶可依據本規定自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包括通訊費、運輸費、1至2人的車船費和住宿費,修理費、更換零部件費)由銷售者承擔。
7、不實行三包但實行合理收費的條款 ⑴ 因使用、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早期磨損和故障;如農民購機后運輸途中裝卸不善造成的損壞、使用條件超出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范圍、超速超負荷使用、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磨合運轉、檢修、調整、緊固,內燃機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料等; ⑵ 因自行改裝、自行調整、拆卸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不允許自行調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⑶ 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貨票,又不能證明其所購買產品屬三包有效期內的產品; ⑷ 三包憑證或者發貨票上的產品規格型號與要求三包的產品規格型號不符,或者涂改的; ⑸ 發生故障后,未保持損壞原狀,或者未征得銷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處置使對故障原因無法作出技術鑒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條規定情況的除外; ⑹ 因駕駛人員、操作人員未依法培訓取得駕駛、操作證書而造成的故障;⑺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發表于 @ 2008年07月05日 14:34: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