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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西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四、補貼對象及補貼數量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漁牧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加快發展甘蔗生產機械化,制糖企業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農機服務組織購買的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獲機、大中拖、噴灌機、微灌設備納入補貼范圍。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夠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或按申請補貼指標先后順序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補貼對象可以在全區范圍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二)補貼數量
每個自然戶年度內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原則為1臺(套)(拖拉機含與其匹配的3臺作業機具;增氧機、投餌機分別不超過6臺;太陽能殺蟲燈不超過4臺;噴霧機不超過2臺;水泵不超過2臺)。
規模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的重點農作物生產、農產品烘干與加工,以及畜牧水產養殖機械,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但是,補貼機具數量應與其開展農業生產或經營服務的面積和規模等相匹配,不能超過實際需要的數量。
一機多用機具只能按1臺(即一種功能)補貼,不能重復補貼。
五、補貼機具經銷商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自治區農機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名單,各級農機部門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等有關規定,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嚴格規范操作,守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各項規定,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
提倡區內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六、實施程序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制定的具體實施程序應符合農業部開發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的要求。
補貼對象按照規定程序向補貼機具經銷企業購買補貼機具,才能享受補貼資金。在本年度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補貼對象購買補貼機具的,需到當地農機局申請、登記,待系統啟用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1、申請、核發《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營業執照原件、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其他銀行存折帳號到縣級政務中心農機購置補貼審批窗口提出補貼購機申請。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采取公開搖號或按先后順序等方式確定補貼對象。規模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購機補貼數量超過普通農戶限購數量時,需另行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及申請購買補貼機具的數量,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確定擬補貼對象后,登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輸入申請人相關信息,同時登記并保存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和存折帳號(不錄入系統);生成并打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和《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申請人簽字和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局蓋章后發給申請人。
2、購機。申請人憑《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有效期內到自治區農機局公布的補貼機具經銷商處議價購機。購機同時,經銷商必須登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輸入已銷售補貼機具相關信息,向購機者全價開具正規稅務購機發票(在備注欄內列明應補貼款金額,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應金額),上傳人機合影照片、購機發票原件掃描圖片,提供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屬于實行登記管理且整機出廠的機具,必須同時打印有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并與整機銘牌上標注相一致),并打印《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一式三份交給購機人。
3、辦理登記備案、驗機。購機者帶上所購機具和產品《合格證》,持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份(農機部門驗機后在發票原件背面做已驗機標記后退還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購機者本人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購機者本人其他銀行存折帳號(復印1份)到所在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指定地點辦理登記備案、驗機手續。
4、公示、兌付購機補貼款。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擬撥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名單在其所在的村進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已通過登記備案、驗機手續的擬補貼機具相關材料(包括《結算申請報告》、《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附補貼對象的聯系電話和存折帳號)、《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等)匯總統一送縣(市、區)財政局審核。縣(市、區)財政局對農機部門送來的購機補貼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后,由縣(市、區)財政局按規定把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到補貼對象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購機者本人其他銀行存折帳號上。
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補貼啟動實施后農機主管部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材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工作,確保兌付進度高于時序進度。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將已結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5、退貨規定。符合農機產品“三包”之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款尚未發放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并及時告知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縣(市、區)財政局在原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款未發,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機具經銷商方可退貨。對補貼款已發放的,購機者須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退回縣(市、區)財政局,縣(市、區)財政局在原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款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機具經銷商方可退貨。予以退貨后,補貼機具經銷商須及時告知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在“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中對退貨的指標確認書進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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