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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西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市農機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補貼投訴調查處理督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工作重要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同時,強化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對補貼工作重大問題,須由集體研究,經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報市農機局審核備案。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保證農機部門政策宣傳、核驗機具、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大力扶持種糧大戶、種蔗大戶實現全程機械化,通過大戶實現全程機械化的示范引導,調動廣大農民和農機服務組織購置水稻、甘蔗種植、收獲機械的積極性,加快推進我區水稻、甘蔗生產機械化發展。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廣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補貼指標確認書和政策告知書不得明示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等信息。嚴禁強行向購機者推薦產品,嚴禁經銷商銷售不符合標準配置(以產品鑒定檢測報告為準)的機具,嚴禁經銷商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對不及時錄入信息、沒有正當理由不幫申請人錄入供貨信息、刁難農民、額外收取費用的經銷商,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停止其銷售的補貼產品辦理補貼手續。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賬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須公示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格式見附件5)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
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所在鄉鎮、村組(或所在地址)、機具品目、生產廠家、購買機型、購買數量、經銷商、單臺銷售價、單臺補貼額、補貼總額等不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2014年年底前,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須按規定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免費提供服務,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以及自治區“七個堅決禁止”等有關規定要求落到實處。要嚴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程序,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陽光操作。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市農機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縣級購機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工作,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自治區結合全區各地督查情況,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區),在全區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報送自治區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前要完成機具核實,特別是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機具要組織逐臺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農機鑒定機構要規范鑒定行為,嚴把鑒定質量關。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市、縣(市、區)財政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認真履行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審核撥付職能,對申領購機補貼資料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經審核無異議后,及時將補貼資金劃撥到購機者農補網“一卡通”賬戶或購機者本人銀行賬號上。縣(市、區)財政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補貼機具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
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要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報自治區農機局。
自治區農機局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則將其列入黑名單。
對非法侵占補貼資金的,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
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級農機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媒體、公告、印發宣傳資料等,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宣傳,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兌付工作,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結算頻次,要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到戶,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督促農機生產經銷企業保障補貼機具的質量,維護購機者的合法權益。
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簡報報送工作,將其作為項目宣傳的重要窗口,不斷提高信息報送質量。
八、申報與總結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根據本方案制定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縣級實施方案報市農機局、市財政局備案,市級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2014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市農機局、財政局分別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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